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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7 14:05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015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阴市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阴市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政府采购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的依据,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及时地履行合同。采购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四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采购合同的要求。

第五条 政府采购验收的组织形式。

1.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或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合同按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2.采购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代理机构配合,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3.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基本程序:

(一)采购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之内,供应商填制《采购项目验收及划款申请单》并函告采购人,并作为采购项目交货时间的依据。

(二)验收时间的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人应在接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    3个工作日完成验收。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

(三)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人首先要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

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四)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原则上由采购人代表、专家、纪检人员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购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可由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三人组成。

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组成由采购人代表、相关专家、纪检人员等五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相关专家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2.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制作验收记录。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当制作验收记录。

(七)验收小组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八)分段验收约定。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报告。

(九)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所有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束3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采购人职责:

(一)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二)采购人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向采购管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财政部门拒付相关货款;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采购人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应强化对验收工作的监督。

(四)验收报告中注明有违约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如供应商未及时履约,采购人可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验收人员职责:

(一)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验收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三)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合法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五)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

第九条 供应商职责:

(一)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验收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的;

5.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

第十二条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于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并作为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附件之一。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采购法所赋予各自的职责对采购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工作组采取重点检查的办法,对政府采购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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