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江阴托育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现将托育机构相关法定义务责任告知:
一、依据国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以及《江阴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相关规定: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市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和内资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
举办外资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使用规范名称,可包含“托育”字样。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二、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我市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必须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托育机构备案材料清单》附后。
三、托育机构应当规范经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