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无锡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阴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称号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江阴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局、人社局、财政局、见义勇为基金会分管领导组成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承担见义勇为称号推荐、评审工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担任组长。
第五条 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江阴市公安局,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全市公安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负责见义勇为称号推荐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推荐的见义勇为称号人员事迹进行审核并择优申报。
第七条 凡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见义勇为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确认;(二)见义勇为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三)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八条 江阴市见义勇为称号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江阴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第九条 江阴市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或特别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推荐参加见义勇为称号评定。
第十条 江阴市人民政府每次评定“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30名(含见义勇为群体)。同时评选表扬江阴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5个和江阴市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5名。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江阴市人民政府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人员,应将以下材料报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办公室:
(一)《江阴市见义勇为称号审批表》(一式3份)。
(二)《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三)详实事迹材料1份(电子版)。
(四)二寸证件照片3张(电子版)。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经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人员提交市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经会商讨论形成拟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颁发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获得江阴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获得江阴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金由江阴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得“江阴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的集体,奖励人民币1万元;获得“江阴市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的个人,奖励人民币5千元;奖金由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的,经核实后,由批准单位撤销其称号,取消奖励和有关待遇,同时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江阴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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