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互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生热线直播 > 往期访谈
民生热线直播
遵宪守法促公平 普法悦民护正义
已结束
/uploadfiles/video/12345_108.flv
时间: 2019-10-25 9:30--2019-10-25 10:30
嘉宾:

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汤 谦

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 盛

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渝晴

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蕾

概述:

10月25日上午9点30分,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做客第108期“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室,以“遵宪守法促公平,普法悦民护正义”为主题与广大市民进行热线交流,欢迎各位市民在线交流,热线号码:12345。

直播室地点设在江阴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现场讨论交流将在网上进行直播,市民可点击“中国江阴”( http://www.jiangyin.gov.cn)首页链接“民生热线直播室”实时观看视频直播并同步参与现场讨论。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第108期12345民生热线网上直播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将以“遵宪守法促公平,普法悦民护正义”为主题,通过网络向市民朋友们答题解惑。你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通过网络直播间参与进来。今天的四位律师分别是: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汤谦。汤书记,欢迎你。

【汤  谦】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盛。丁律师,欢迎你。

【丁  盛】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渝睛。黄律师,欢迎你。

【黄渝睛】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蕾。张律师,欢迎你。

【张  蕾】主持人好,市民朋友们好。

【主持人】欢迎大家的到来,首先有请汤书记为大家介绍一下,你们的律师事务所。

【汤  谦】 大家好,我是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汤谦律师,首先来介绍一下律所的情况。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是2013年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在江阴,律所办公地点在江阴市高新区香山路110号嘉年华广场14楼,办公面积近1100平方米,系目前江阴律师事务所办公服务面积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同时,在江苏省内还设立了一家分所,即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普悦律所作为江阴地区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多年的江阴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律师30多名,五个法律专业部门,即刑事业务部、民商事业务部、企业法公司法业务部、金融证券业务部、环境法律业务部。律所多名律师主要服务于江阴地区上市企业及企、事业单位。近年来,我所律师业务在全方位法律服务中,突显出在环境法律业务与医疗纠纷法律业务方面的专业特色,这是律所重点发展的业务部门。本人亦是环境法律业务部的负责人,旨在为江阴地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我所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环境保护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并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业务。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法律人的贡献。

医疗纠纷亦是当下社会热点问题,我所组织具备医学专业背景的律师创建医疗损害法律服务律师团队,为遇到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的患者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引导患者合理合法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与医疗机构谈判或者诉讼,高效、及时的实现损害赔偿救济,在保证患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使医患矛盾合法和谐化解,我们所在这一领域历年的成功案例中,取得了良好的客户口碑与较好的社会效果。

另外,普悦所十分重视党建工作与公益活动。普悦所的党支部于2015年成立以来,由最初的3名党员成长为现在的9名党员律师。律所党支部以“党引政领,普法悦民”为党建品牌,通过成立普法悦民公益服务队、开设老年大学法律课程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法治护苗”法律巡讲、委派骨干律师加入江阴市关工委法制教育讲师团、设立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送法进园区、送法进乡村等形式,将法治宣传、普法教育、公益服务等内容,全面输送到社会各阶层,以“全面普法路上一个不能少”的紧迫感,促使全所党员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此,普悦所党支部也被司法局评为2018年度优秀党支部,律所党建工作与公益活动取得了双丰收。  

在这个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及普悦所成立六周年之际,普悦人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如既往竭诚为广大客户、市民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持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依法维护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为客户创造和实现专业价值。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汤书记的介绍,让网友对你们的律师事务所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实在不行只能打官司,但是打官司也是有时间限定与约束的,要及时打才能有用。哪位律师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黄渝晴】这是打官司的诉讼时效问题,我通过案例加法律规定,来解释这个问题。2012年1月,夏某在陈某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0月,夏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120万元,于2013年11月底归还50万元,剩余款项80万元于2014年6月前归还。”

然而,上述借款中,夏某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日期内,仅偿还了50万元。2019年5月,陈某将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夏某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庭审中,夏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该在2014年6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在庭审当中,陈某陈述多次主张过债权,但其当庭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从陈某出示的证据中,夏某最后一次向陈某转账5万元,时间为2014年10月,而这距陈某起诉之日,也已经超过三年。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至原告陈某起诉之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夏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

有鉴于此,我们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可以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一般来说,要延长诉讼时效,有下列几种方法: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3、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4、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5、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原诉讼时效中断。

【主持人】谢谢黄律师给我们介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也给我们借贷中如何延长诉讼时效、保留证据支了妙招。关于在诉讼离婚中,网友花花提出,她与丈夫已双方达成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凭调解书过户房产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哪位律师来帮助下花花。

【张  蕾】这位网友你好,这是不需要的。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房产过户的,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是调解书直接办理。也就是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说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主持人】感谢张律师为花花答疑解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成为很多家庭的标配,但城市中停车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有人就经常性的将汽车停放在道路边上,自己觉得反正道路很宽,或者自己停一下办 完事就开走了,哪位律师来分析下。

【汤  谦】是这样的,主持人。停车情况分三种,一种是违法停车,包括沿路随意停车及占道停车情况。这种情况下,只要是违法停车行为引起了交通事故或与交通事故有关,就构成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被追究民事赔偿。这个大家都能理解,这种情形,只需由交警部门出具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一下各自的责任分担即可。第二种情况是不规范停车,比如超出停车位白线停车,车辆有部分车体在停车位以外,还有就是一辆车占用了两个停车位,停车位上逆向停车,紧急停车时,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情况。此时,交警与法院均会认定该状态的车辆,属于一个整体的违章车辆,那么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则至少要承担次要责任,将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受到处罚,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索赔,也将接踵而来。今年1月江苏徐州就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一个醉酒司机开车,撞上路边一辆停放的汽车后,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中,按理与停放车辆的并无关系,肇事司机是醉酒驾车,全部责任在他,但停放车辆的车主,因为自己的汽车车体超出停车位白线,而被法院判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第三种情况是正常停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江阴发生过一个案件,月城镇的一位车主将私家车停在自家门口,当天晚上一位喝了酒的本村人,驾驶电瓶车撞到了汽车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紧接着,死者家属把这位汽车车主告到了法庭,要求赔偿。车主觉得很冤,他的汽车每天都是停在自己家门口,而且停的位置离道路有一段距离,并不影响道路交通,凭什么要求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来案件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驾驶电瓶车的死者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 法律规定了这位车主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最终,法官做出了由车主的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也规定了: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启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车辆在停放过程中也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违反法规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市民朋友们在享受汽车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管理停放好自己的爱车,防止给他人造成伤害,避免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做个文明用车、守法停车的公民。

【主持人】谢谢汤律师,分析了以上3种停车情形,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停车的法律责任,我们都应该好好学习。好的,我们先来接听一个场外热线。喂,你好。

【热  线】你们好!我有个疑问想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的,我比较喜欢西式敞开式厨房的风格,就按敞开式厨房的设计进行了新房子的装修,后来我去天然气公司申请开通天然气,在天然气公司签了开户的申请单、供气合同之类的,但是后来天然气公司现场看过后说,敞开式厨房不安全,不能供气,要求我整改加装隔断,这不仅增加了我的费用,而且打破了我的装修风格,我觉得既然我签了供气合同,天然气公司就应该给我供气,他说不安全就不安全吗?要求我整改才供气这是霸王条款,现在法律有规定说敞开式厨房,就不能装天然气吗?

【主持人】哪位嘉宾来帮助下这位听众。

【丁  盛】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格式合同中不合法的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天然气公司提供的,并与用户签署的供气合同,我们判断属于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的规范,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这个事件中,认定是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我们要考察天然气公司供气以客户加装移门或隔断为供气前提,或者说不加隔断,就免除自己供气义务,是不是有合法的依据,如果没有合法依据,天然气公司就必须供气。

我们首先看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有这样的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那需要界定,开发式厨房是不是属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呢?这需要查阅燃气行业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根据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8.2.2条: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同时,这个规范的2.0.12条规定:非居住房间是指住宅中,除了卧室、起居室(厅)外的房间。

因此,起居室(厅)不在应安装灶具的空间范围内,敞开式厨房如果不装隔断或门,在空间上就与起居室(厅)空间上是没有隔离的,与这个8.2.2条是抵触的,而且从燃气灶具本身的安装规范《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第4.2.1条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

综上,从律师的角度来判断,天然气公司拒绝为开放式厨房供气不属于霸王条款,在用气方未履行自己的安全用气义务时,燃气公司是有权拒绝供气的。

【主持人】感谢丁律师作出法律分析,我们在考虑美观与安全两方面的情况时,更应该先考虑我们的安全问题,这位听众你觉得呢?

【热  线】好的,我明白了,谢谢。

【主持人】好的,再见。我们继续往下看,今年大家都在为祖国母亲庆祝70岁生日,我发现有很多观众朋友在微信朋友圈里,把国旗放进微信头像里,这样的行为是否合适呢?会不会违法?请哪位嘉宾给我们解释一下。

【黄渝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侮辱国旗、国徽罪,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义务。使用国旗微信头像不构成侮辱国旗、国徽罪。

行为人使用国旗微信头像主观上并没有侮辱国旗的故意,本意是出于爱国的行为表现,且自制的国旗微信头像亦不属于侮辱国旗罪的侵犯对象,故使用国旗微信头像不构成侮辱国旗罪。此外,不当使用国旗微信头像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有人将国旗添加在暴力、色情、反动等内容的图片上作为头像,是属于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的情形,可能被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当然,前一阶段出现在香港的一些人,将国旗扯下抛入海中的行为,是严重的侮辱国旗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现在这个月里,我们会发现沿路都挂满了国旗。国家的《国旗法》第十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因此,企事业单位、商铺在使用国旗后,要注意维护,国旗长期在户外无人管理,如果出现褪色、破损,应及时更换,否则也会存在法律风险,引来治安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主持人】所以,市民朋友在表达爱国情怀的同时,也要合法使用国旗及标识,做一个爱国守法的新时代公民。生活中,在亲朋好友厂里上班这个情况比比皆是,这里有个网友便说道,他在一个远房亲戚厂里上班,但是厂不是很正规。当时,进厂后没有交社保,他前一阵在厂里上班的时候,被机床轧断了一节手指,目前休息在家。因为是亲戚,他在想这种情况,能不能和老板签一个私了的协议来了结?哪位律师来分析下。

【丁  盛】这个问题有争议,也比较复杂,简单说一下,江苏省目前的司法实务观点,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出了个审理指南,对这个问题明确规定是这样的: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经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处理。2、如果该赔偿协议签订时,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因此,作为律师,建议在认定工伤与评定伤残等级之后,再与单位协商来解决。

【主持人】感谢丁律师,为网友说明了利害关系,正确有效的维护了个人权益。医患纠纷也是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患者,或其家属因为对医院的诊断,或医疗结果不满,而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反而适得其反。那么遇害到医疗纠纷,如何正确的处理与解决呢?我们一起听汤律师的详细说明。

【汤  谦】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自身的健康权与生命权愈发重视,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激增,医疗机构也面临着患者与医疗项目的不断增多、而医疗资源发展不平衡,这就构成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美好生活需求,与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在这个主要矛盾的解决进程,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的存在是一种必然,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也是法律工作者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课题。当患者遇到医疗损害或着医疗事故时,首先应确立依法解决的意识,采取合法的方式与途径去解决。一旦面对这样的情形,应当立即咨询专业的医生或专业的律师,来验证自己对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的初步判断是否正确。对于可能存在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的,可以先与相关医院的医务科进行沟通协商,能迅速达成调解方案的,可以使医疗纠纷得到最快的解决。不能得到满意答复的,向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仍无法达成解决方案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这个过程中,需要及时做好病历档案调取工作、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工作等。医疗损害类诉讼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类案件,首先判断的是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及医方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其次判断的,是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是否有关系,还有就是这之间的关系多大,是全部、主要、对等、次要,还是轻微责任,这些都是通过医学会或其他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确定的。最后,赔偿的金额依据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这一类案件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我们律所做得比较多,有专职律师全程为患者做好代理与诉讼服务工作,能够帮助患者合法、高效的完成相关的维权过程。

【主持人】谢谢汤律师介绍了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情况,如果市民有这方面的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普悦律师事务所。社会保险缴纳大家也比较关注,企业主现在都有为所聘用的员工,按照国家社保部门的要求标准,进行社保金缴纳的守法意识。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一些出于企业或员工的原因,不缴纳社保的情况,请问张律师企业与员工,能不能约定不缴纳社保?

【张  蕾】相信大家都知道,现在的用人单位都会缴纳,国家强制企业给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与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机关进行举报、投诉。

反过来,有些劳动者始终不肯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宁可用人单位把交保险的钱折现给他。并且,劳动者愿意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员工的承诺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公司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发生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其次,应向员工解释不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员工的工资多了,但其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这些风险如果由自己承担,是难以应对的。

【主持人】感谢张律师的解答,听了法律分析,相信大家会依法缴纳社保。大公司调整员工岗位是比较常见的,但有的时候员工也会被调整到其他城市上班。这个时候,劳动者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呢?黄律师。

【黄渝晴】好的,我用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A公司整体由上海市区搬迁至郊区,双方劳动合同,客观无法继续履行,职员B提出离职,将A公司仲裁、起诉至法院,有点劳动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主动辞职是无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法院最后判决A公司支付职员B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或政策调整变更工作地点,虽系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但仍需要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A公司从上海市区搬迁至郊区,劳动者随迁异地工作,将增加其通勤时间和工作成本,从而影响劳动者的履约能力和生活利益等。公司虽主张其为员工提供宿舍、班车等设施,但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为工作地点变动造成的影响提供了合理弥补措施,足以降低工作地点变动,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造成的不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地点、劳动岗位,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以改变劳动地点、劳动岗位。企业有自主用工的权力,在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如果是企业出于经营的需要,在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待遇,而且调整劳动地点、岗位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 一般来说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例如业务范围等,用人单位还是有权相应的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同中明确载明,可以对劳动者的劳动地点、劳动岗位进行调整,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肆无忌惮的随意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地点、劳动岗位。

因此,如果员工所在单位擅自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而未经员工的同意,合同中也未约定单位可以单方面作调整时,员工有权向单位提出异议。

【主持人】看来劳动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真的是非常的多,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感谢黄律师的专业解答。环境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市民的生存、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环保律师,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新概念,这会涉及哪些领域与法律服务,请汤书记给我们解读一下。

【汤  谦】环保律师也称环境律师,在国际上法律行业中,早已成为一项专业门类的律师服务领域,他是以具备环境保护类专业背景的律师,来从事环境类法律业务,以解决公民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环境侵权事件,及赔偿追索事宜,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类环保审批、环保处罚、环境损害赔偿,及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另外还有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事务,这是解决公共环境受到污染损害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问题。普悦律所针对民众、企业、公共环境面临的环境法律服务需求,特别设立了环境法律事务部,配备了全流程的专职律师法律服务团队,为广大市民遇到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时、地方企业遇到环境污染民事、行政、刑事追责时,环境公益诉讼中,提供专业、细致的环境法律咨询,顾问服务,法律事务代理等,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维护与保障公民权益、企业发展权益、社会公共环境资源权益。比如,市民会遇到身边的空气受污染、噪音扰民、水污染导致农业、渔业生产受损的情形,这此情况,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律师可以给予您专业的法律帮助与指导。

目前,我们处理得比较多的是帮助企业解决环境法律问题,大家知道近年来的环保风暴行动与保卫蓝天白云行动中,全社会都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企业面对的史上最严历的环保检查与监管。企业与企业主会遇到各种环境法律风险,例如:企业在新建设备设施,未经过环评审批会面临停产歇业处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会面临按日计罚及责任人行政拘留,企业直排、渗排、倾倒污染物,会面临行政处罚及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追究,企业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会面临巨额环境修复费用及功能损害赔偿。这么多环境法律责任,对于企业与企业主来说是极高度重与审慎面对的。举个例子说,我们所近期帮助企业代理处理的一个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地方上的一家企业平常并不产生污染,环保工作做得也比较好,但是在2018年新建厂房时,使用了一批涂料,200多个涂料空桶剩下来,堆放在厂区内。大家都知道,用剩的涂料桶内是有涂料的残留和溶剂残渣的,厂里也没把这些废涂料桶,按危险废门专门处理。这批空桶被工人当作废品,卖给了上门回收废金属的人,回收废金属的人,又将该废涂料桶卖给一家无证的金属回收站,金属回收站则是一帮无业人员在村落空地上,临时围建起来将回收的废金属桶清理、分切、压块后,卖铁块来经营盈利的,这个金属回收站自然没有任何工商执照、环评、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等任何手续,回收回来的废桶中,清理出来的废渣也是堆放在毫无防护措施的坑内,引起了土壤及周边水体的污染。这些回收站的人员,在生态环境局检查时被查处,并移交公安部门刑事立案,最终被判决犯环境污染罪,而在这个案件中,与这个回收站有关的七家废金属桶来源单位,也牵扯进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回收站人员的污染环境行为,产生的应急处理费、环境修复费、危险废物处置费、鉴定监测费等,共计一百多万元均由这七家企业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不能区分污染分配责任的话,每个企业都可能面临这一百多万元的全额赔偿。在法庭上,环保律师通过列明企业产生的危废数量所占总量的比例、危废的性质、与污染及修复费用的关联性、赔偿费用计算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抗辩意见,并通过及时沟通协调,及时落实环境损害赔偿款支付,最终帮助企业以较合理的、明确的赔偿责任分担,与公诉人达成调解方案,仅赔付了四万元,在足额支付该损害赔偿款后,公诉人撤回了对企业的起诉。环保律师的工作,就可以使企业在因为环保意识不强、疏于管理,引发高额环境损害赔偿时,能够有效、合理的依法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这起案件中,企业所出售的废金属桶,仅有200多个,量还不是很大,如果量大的话,还会触犯刑法,到时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还可能犯污染环境罪。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去年,也有一起案例,某一家汽修厂的经理,因为向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出售二十多吨废机油,而被判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近年来,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连续高频出台,企业面临愈发严格的环保监管,这也将成为常态化。企业要面对这样的高压态势,就必须提高环境法律意识,增强环保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专业环保律师的法律服务成为生产型企业迫切的法律需求。主持人。

【主持人】好感谢汤律师,让市民对“环保律师”有了一个新认识。好了,本期节目到这里结束了,非常感谢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的4位律师,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