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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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3544 生成日期 2019-09-18 公开日期 2019-09-2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长泾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级) 司法 关键词 办法,社会稳定,综合治理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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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长泾镇“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考核办法
长泾镇“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考核办法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争创“枫桥式”基层政法综治信访单位和更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与基层法庭的工作联系,提高各村(社区)村干部处理社会矛盾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储备,增强村干部处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提高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和综治水平,推进无讼村(社区)建设,使江阴市人民法院与长泾镇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转正常,确保在中心共建期间,对我镇所有村干部开展“沉浸式”常态化轮训。实现三年内为我镇在每一村(社区)的村干部中至少培养出三名“矛盾纠纷调解能手”人民调解员或网格员的目标,以期提高村干部预防、发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长效机制建设,推进我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的绩效考核工作本着遵循尊重工作实际,坚持客观评价、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各村、社区、村干部开展业绩评价。

第二条  本镇各部门、村(社区)及村干部应积极参与、配合中心的工作开展,各村(社区)在中心的工作开展效果及各自辖区内的民事案件万人成诉率、法院委托(派)案件调解结案率纳入各村(社区)平安综合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条  中心的办公场所设在司法所大厅,基本功能为诉源治理、诉前调解、诉讼服务、资政服务,负责在辖区内集中接受群众投诉,进行信访疏导和诉前劝导;集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派)案件的调解、进行人民调解活动指导;集中开展法治宣传、受理群众诉讼(网上立案),进行诉讼引导;集中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支持建设法治政府。

第四条  司法所负责与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泾人民法庭的工作对接,具体负责对人民法院委托(派)的案件的接受、移送、日常工作数据的统计、中心的日常维护和内勤工作。

第五条  司法所根据市人民法院长泾人民法庭提供的数据,以各村(社区)辖区内的民事案件万人成诉率、法院委托(派)案件调解结案率及结合对中心的工作配合、支持表现为依据,编制中心的定期工作简报,向党委汇报并抄送各部门、村(社区)。

第六条  各村(社区)应将参与、配合、支持中心的工作视为其日常工作,确保纳入培训的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网格员优先)有充裕的时间,能按照中心的工作安排,按计划准时派遣至中心轮流值班、参与委托调解。

第七条  江阴市人民法院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如需要各村(社区)配合调查、调处调解、送达诉讼文书、查找被执行人、协助处置被执行资产等工作时,各村(社区)的值班村干部或不轮值的联络专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等其他村干部应依法、及时、全力协助配合。

第八条  被委托(派)调解的案件经村干部调解后,通过撤诉、达成和解协议及其他方式化解的纠纷和案件,由司法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规定向司法局申报“一案一补”的案件补贴。

第九条  村干部在中心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派),进行诉前调解工作,如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达不到25%的,取消其当年的村、镇两级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条  各村(社区)网格员应认真完成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积极支持、参与、配合人民法院通过中心委托(派)的案件的调解,调解工作的效果纳入《长泾镇网格工作积分奖励办法》进行考核,每(参与)调解成功一个案件,月度考核时加1分,每(参与)调解成功一个重大疑难案件,月度考核时加2分。

第十一条  对村干部在中心共建活动中的表现,由江阴市人民法院和长泾镇人民政府按照工作年度进行联合考核、综合评价,考核分为法律专业能力和日常工作表现两部分,分别占50%。江阴市人民法院负责法律专业的考核和评价,长泾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表现的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经联合考核、综合评价,在中心共建活动中,未能如期完成三年内至少培养出三名“矛盾纠纷调解能手”人民调解员或网格员的目标任务的,连续三年取消该村(社区)及其主任、书记在市、镇两级参与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长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9日起施行。

 

 

 

江阴市长泾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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