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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关于建立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6 16:34

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

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2015713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收入,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的文件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稳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

二、总体目标

充分利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全市、制度健全、操作规范、运作高效的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实现统一交易监督、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文书、统一档案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模式,真正建成农民信任、集体放心、干部拥护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地流转农村产权,保障集体和群众利益。同时通过农村产权市场化流通、交易行为阳光操作,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全过程公开透明。

2.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助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壮大农村经济,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

3.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加强引导和监管,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职能,通过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农村产权实行统一管理、交易,保障农民和集体利益。

4.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内容由点到面、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妥善安排入市交易品种,先在农村集体资产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上取得突破,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四、建设内容

1.建立交易中心。建立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交易行为属于公益服务性质。各镇(街道)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镇(街道)辖区内权限内的农村产权交易,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年内基本建成,2016年全面完成。

2.建设信息平台。依托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构建我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信息库,实现信息发布、业务受理、资格审核、网络交易等核心功能,实现项目信息的发布、登记、审核、竞价、成交公示、交易鉴证、交易结算等一系列服务。建立完善的交易监管预警系统,对各项交易活动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各项交易环节能严格按流程进行,防止暗箱操作。

3.确定交易内容。目前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交易内容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出租、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4.明确交易权限。交易中心实行分级交易,镇级集体资产出租必须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村级集体建设用地和厂房同属行政村的,单宗 20亩及以上的集体建设用地或3000平方米及以上集体厂房出租交易项目,必须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宗集体建设用地20亩以下的或集体厂房3000平方米以下的,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集体建设用地和厂房权属分置的,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交易。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300亩及以上的交易项目,必须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宗300亩以下的,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交易项目,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各镇(街道)、各行政村新发生交易或原合同到期重新交易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5.把握交易程序。农村产权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村民决议。农村集体产权需要上市交易之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组织村民民主讨论、民主决策,形成签字同意的产权上市交易决议。决议内容包括权属、面积、用途、性质、证照、交易截止时间、拟发包(转让)金额等。

2)提出交易申请。获准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权限内产权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应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产权提交市农村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农村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农民个人产权须经所在村确认核实后,才能上市交易。

3)发布交易信息。各类交易信息经审核后,由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信息向社会发布,在规定期限内征集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并对意向受让方主体资质进行审查。

4)组织交易活动。根据农村产权的不同特质要求,农村产权交易通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或招投标等方式之一组织交易。

5)公告交易结果。交易双方达成产权发包、转让意向后,交易中心当场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并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6)签订交易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出具交易鉴证书。

6.规范交易行为。农村产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交易机会的均等。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1)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

2)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3)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现场或扰乱交易秩序;

2)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为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农机局、市农林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分管领导,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和矛盾调处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各镇(街道)相应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道)、行政村等对照产权交易内容和交易权限,把符合进场交易的产权实行进场交易,做到应进必进,应到市级层面交易的进市级平台,应到镇(街道)层面交易的,进镇(街道)平台,两者不能混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政策落实、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管理协调、交易合法性审核等工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将审核通过的交易内容进行信息发布,并按程序开展交易,同时负责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市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协助监管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场交易;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沟通协调、交易信息的收集、交易资料初审报批、限额以上产权交易信息和交易资料上报、督促产权进场交易等服务和监督工作;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权限内的交易;行政村负责农村产权信息收集、符合产权交易的产权进场交易、民主议定、交易申请等工作。

3.加强宣传发动。市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市交易中心定期组织镇(街道)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各镇(街道)要通过发布网站信息、印发宣传册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农村产权交易相关内容,让广大村民熟知农村产权交易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引导和组织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各行政村要加强政策宣传,努力将农村产权交易建设工作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共同建设和维护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4.强化考核执行。市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纳入绩效考核。市把农村产权交易情况纳入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镇(街道)也相应把村(社区)农村产权交易情况纳入村(社区)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平时督查。要充分发挥村账镇(街道)代理、三务公开信息“直通车”、村级财务审计等载体的作用,强化平时检查和督查力度,增强文件的执行力。建立通报制度。市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把农村产权交易情况、平时督查情况定期汇总整理后上报市领导,并定期反馈给镇(街道)。进行责任追究。对农村产权交易内容,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定期清理,按照职责权限,督促相应的产权进相应的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对应进未进、整改不到位的实施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造成社会影响的,由行政监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实行惩戒处罚对农村产权交易中出让方、受让方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查处。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考核、问责等手段,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5.落实经费保障。农村产权交易不收取任何费用,交易服务载体建设运行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加强交易中心场所建设,配备相应的办公服务设施,保障交易正常进行。

 

附件:1.江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名单

2.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附件1

江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名单

 

为切实加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实施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产权交易依法、规范、健康运行。经研究,决定成立江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名单如下:

      长:       市委常委、副市长

    长:许忠新     市委农工办主任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员:李湘阳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陈光亚       市科技局副局长

张海红       市财政局副局长

唐文忆       市国土局副局长

刘汉秋       市水利农机局副局长

臧存龙       市农林局副局长

周正洪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刘建国       澄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朱富强       南闸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邬闽澄       云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张丽       城东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吴志强       临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璜土镇党委副书记

徐志华       月城镇党委副书记

张晓新       青阳镇党委副书记

范晓       徐霞客镇党委副书记

         华士镇党委副书记

严伟荣       周庄镇党委副书记

陈剑雄       新桥镇党委副书记

陶郁峻       长泾镇党委副书记

         顾山镇党委副书记

汪汉明       祝塘镇党委副书记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许忠新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湘阳、周正洪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设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共同组成。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称交易机构(下同)。

第三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政策落实、业务指导、管理协调、交易合法性审核等工作;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将审核通过的交易内容进行信息发布,并按程序开展交易,同时负责对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指导;市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协助监管,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场交易;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沟通协调、交易资料初审报批等服务工作;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权限内的交易;行政村(社区)负责农村产权信息收集、民主议定、交易申请等工作。

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民主、有偿、公开。

农村产权交易实行统一交易监督、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文书、统一档案管理。

第四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下列农村产权: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出租、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产权交易转让申请。产权转让方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以书面形式申请。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制定,转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声明和承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等资料,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选择的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等。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还需增加内部决策文件和批准文件。

第六条  转让方申请交易信息发布的,应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涉农社区)的,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2.转让方为农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会议决议;3.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让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文件:1.所有权证;2.使用权证;3.承包经营权证;4.初次承包经营合同;5.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6.股权证明;7.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五)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所有权权属变更的,提交评估报告和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

涉及使用权权属变更的,提交产权所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镇(街道)向转让方出具《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转让方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九条  农村产权转让信息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发布,包括在省农村产权交易网站、无锡市农村产权交易网站、江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等媒体或镇务公开栏进行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额以上项目的转让信息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其余的由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发布。

公告应当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时间和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一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决策、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也可以在公告到期后变更交易条件,重新公告或者终止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交易底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转让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按规定执行。

依法须经资产评估的,转让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交易底价一般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结果。交易底价低于评估结果,应当提交转让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等确认材料。联合体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确认材料。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机构查阅转让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向发布转让信息的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填写并签署声明和承诺。《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表》可向交易机构领取或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涉农社区)的,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受让方为公司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1.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涉农社区)的,提供按规定形成的同意受让决议;2.受让方为专业合作社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股东会议决议;3.受让方为公司的,提供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4.受让方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批复。

(七)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八)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确认,并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九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包括协议、竞价、招投标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当场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并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正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四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机构组织收付交易保证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定金,待交易价款支付到位后退还。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转让方,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付、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条  交易结果确定前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和有关材料,经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可以作出中止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止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交易各方对作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负责。成交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机构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有其他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571日起试行。

 

 



 

 

 

 

 

 

 

 

 

 

 

 

 

 

 

 

 

发: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靖江园区党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企业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各驻澄单位。

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2015713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