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17-00407 | 生成日期 | 2017-08-07 | 公开日期 | 2017-08-30 |
文件编号 | 澄政办发〔2017〕6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级) | 税务 | 关键词 | 税收,考核,通知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澄政办发〔2017〕6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全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协税护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无锡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锡政办发〔2017〕122号)和《江阴市税收征管保障及遵从引导实施办法》(澄政办发〔2017〕66号)的规定要求,制定《江阴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江阴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协税护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阴市范围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所实施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市级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地进行考核,做到过程透明、结果公开。
(二)明确职责、科学评价的原则。根据各成员单位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以科学方法和标准评价各单位的工作实绩。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严格考核,实施奖惩,充分调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条 根据《江阴市税收征管保障及遵从引导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将对市级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分为任务落实、信息传递、协作控管三个部分。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内容,分解为任务落实情况基础分20分,信息传递情况基础分50分,协作控管情况基本分30分:
(一)任务落实情况(20分)
各成员单位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指定责任落实机构(科室),配备专业对口业务骨干为联络员,在职能、人员变动后及时告知市税收征管保障办公室,未按规定落实的,扣5分;积极参加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未按时参加有关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的,缺席一次扣5分。
(二)信息传递情况(50分)
各成员单位按照《江阴市税收征管保障及遵从引导实施办法》和《江阴市税收征管保障平台成员单位涉税数据交换规则》规定的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时限要求,按时将涉税信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此项工作基础分为50分,其中:1.信息传递准确性基础分20分,传递的涉税信息不能通过系统审核的,每次扣1分;2.信息传递及时性基础分10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传递信息,每次扣1分;3.传递信息真实性基础分10分,各单位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真实和有效,传递虚假涉税信息的,每次扣5分;4.关键字段完整性基础分10分,关键字段是指对信息分析利用时,作为数据匹配关键要素的字段,如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各单位在报送的信息中,出现关键字段不完整的,每缺失一项扣2分。
(三)协作控管情况(30分)
各成员单位按照《江阴市税收征管保障及遵从引导实施办法》中关于工作协作的要求,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1.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相关环节控管税收,未及时将指定情况通报财税部门,以及未给予财税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帮助等,对违反行为出现1次扣2分;对导致控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较大的,出现1次扣5分。
2.财税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的环节控管和通报情况,未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的,出现1次扣2分;导致征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较大的,出现1次扣5分。
3.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协同财税部门实施税收遵从引导,对税收失信纳税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出现1次扣2分。
第五条 各单位信息任务在数据所属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发起,报送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考核成绩在每季度任务报送结束后30日内以公告形式向各相关单位通报。考虑到各单位报送频率分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不等,在当季考核时发生多次报送任务的,公布平均成绩,未发生报送任务的,不参与考核。
第七条 全市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人员在信息传递、利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禁止泄露信息内容和数据来源。如出现任何泄密事件,该成员单位年度考核成绩为零分。
第八条 遵循以激励为主的原则,考核结果列入市级机关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与年度绩效奖励挂钩。对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以及在保障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当年度考核奖惩意见,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