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1997/2016-00029 | 生成日期 | 2016-10-17 | 公开日期 | 2016-10-20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农林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级)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关键词 | 管理,项目,办法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
监理单位: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规范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跟踪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具体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承接由江阴市农林局发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二)考核内容:由江阴市农林局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应尽的合同义务、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格证、监理人员出勤、监理规划细则、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监理行为实施和责任。
二、考核办法:
(一)监理单位及人员方面
第一条 监理单位承接工程必须有符合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和技术,如发现欺瞒作假,上报市招标办,取消江阴市农林局今后项目监理投标资格。
第二条 监理单位根据承接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专业类别等因素建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适应的项目监理人员(包括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员等),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期间项目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监理人员证件,如发现无证上岗监理人员,将扣除每次1000元,并要求监理单位撤换该人员。
第三条 在正式施工进场后,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不得任意调换项目监理人员。施工期间业主如发现监理人员不合格或不称职行为,可要求监理单位撤换监理人员。
第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期间,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配套的监理人员实行考勤制,甲方不定期进行抽查监督,如监理人员出现无故离岗现象,离岗一次罚款500元。并对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扣分(见附表)。
(二)工程质量控制方面
第五条 项目监理人员依据施工合同、工程图纸、工程质量控制和验收规范等标准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质量控制验收工作,编制详细工程质量控制监理方案。
第六条 项目监理人员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材料进行严格按图纸标准验收,不得允许施工单位有不合格或淘汰材料进场使用,如发现经监理人员默许或失职而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每次处罚1000元。
第七条 项目监理人员对工程中业主甲控或甲供材料范围必须有正确认识,甲控或甲供材料样品如未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监理人员必须指令施工单位提供样品联系业主予以确认,否则禁令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发现因监理人员不作为或失职而工程中使用未经确认的甲控或甲供材料,每次扣罚500元。
第八条 项目监理人员必须对工程每道工序进行质量验收签认,未经验收签认禁令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下达监理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如发现因监理人员未经工序验收签认而出现不合格分项工程,每次扣罚500元。
第九条 项目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必须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并书面汇报项目主管部门,整改修复完毕后经监理人员复查核验合格后,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如发现因监理人员未及时汇报建设单位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每次扣罚1000元。
第十条 对项目中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人员应做好质量事故前后的详细旁站记录。项目监理人员应对质量事故工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如发现因监理人员未记录质量事故前后的详细书面情况,每次扣罚1000元。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人员应针对项目类别透彻分析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出现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必须及时书面汇报建设单位,如发现因监理人员未及时汇报建设单位,每次扣罚500元。
(三)工程进度控制方面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分部分项进度计划表或季、月、周进度计划表,当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时,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书面汇报建设单位并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人员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汇报。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业主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人员应做好工程工期拖延的原因分析及详细记录,可做为工程决算审计及工期费用索赔的依据。
(四)工程安全控制方面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检查工作,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整改工作并复验至合格;情况严重或屡整不改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人员应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的检查、会议、整改、验收等环节台帐记录。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安排监理人员至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并记录有关问题书面或监理月报报告建设单位。
(五)工程造价控制方面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人员应做好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甲供甲控等材料的型号、产地、规格登记记录,可做为工程决算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人员根据施工进度做好招标清单工程量或预算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的对比分析,如有较大量差变化,必须及时汇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而需要变更或增加,且变更预算超5万元以上的(各项目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金额执行),应建议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请书,经业主逐级报批后方可实施,如出现因工程实际情况特急,需要增加工程量的,可及时汇报建设单位后,施工和申请变更手续可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人员对于隐蔽、变更、增加工程必须及时做好测量核实工作,该类工程当日完毕须当日签认,如因其他因素而不能完全测量核实,必须制定限日会签,限日不得超过(隐蔽工程完工结束后)7日,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交出隐蔽、变更、增加工程数据资料给予会签,可汇报建设单位协商采取一定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人员对于隐蔽、变更、增加工程量会签时,现场监理员或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自身测量数据正确核实后,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可签认,如情况特殊或双方争议较大时,可汇报建设单位后共同会签。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人员对于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做好影像资料拍摄留存工作,并可分阶段拷贝于建设单位备案。
(六)工程例会与监理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理人员针对工程特征类别,必须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并详细记录例会纪要备案,召开工程例会前需联系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在无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例会的情况下,例会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亲自主持,并不得缺席。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理人员针对工程特征及实际状况须详细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中做好工序报验资料、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监理月(周)报、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变更资料、安全进度台帐、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资料、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的记录、汇报、收集、整理、归档。
(七)项目监理业绩考核评分细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业绩考核评分可以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多次考核,但每一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至少有一次考核评分,没有考核评分记录,不得向业主申请支付监理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上文六方面内容进行监理单位监理业绩考核,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表),考核的等级与项目监理费及承接资格挂钩:
1、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的:按合同监理费支付。
2、被评为“良好”及以上的,优先推荐承接今后项目监理业务。
3、被评为“较差”:按合同监理费的10%以内酌情扣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7日起施行。
江阴市农林局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