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1209/2015-00021 | 生成日期 | 2015-07-01 | 公开日期 | 2015-07-01 |
文件编号 | 周政发[2015]4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老年,补助,通知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周政发〔2015〕41号
关于调整原镇办企业退休人员
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镇机关有关部门:
为落实“富民强镇”战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原镇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1、在原镇办企业单位办理退休(镇统筹),并经原镇工业公司确认备案为镇办性质的人员;
2、在镇办企业工作并交纳养老保险费,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或一次性退职趸缴养老保险费后办理老农保退休的人员;
3、按镇政府有关规定参加镇管干部养老保险后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1、调整采用社会性养老金+工龄性养老金+职龄补贴(正职)。
2、社会性养老金调整以江阴市居民养老保险调整标准为依据(2015年度为每月40元);
3、工龄性养老金以在镇办企业单位工作(转制前)的工龄为依据,本次调整为每一年工龄每月增发养老金1元。
4、同时办理城保退休及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只调整工龄性养老金。
5、担任正职职龄补贴0.5元/年。
三、执行时间
2015年1月1日。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参加农保后退休的村干部,参照上述标准调整,增资部分由所在村承担并负责发放。
2、原未纳入镇统筹的镇办性质退休人员,参照上述标准调整,增加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
3、其余增加的养老金由镇财政承担。
五、相关说明
调整对象涉及工龄的问题由镇人社所负责核实确认,涉及职龄的问题由镇组织人事科负责核实确认。
周庄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周庄镇党政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印发 |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