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1209/2014-00038 | 生成日期 | 2013-07-02 | 公开日期 | 2013-07-02 |
文件编号 | 周政发[2013]5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食品药品监管 | 关键词 | 编制,食品安全,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
效力状况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周政发〔2013〕55号
关于印发《周庄镇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周庄镇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三年七月二日
周庄镇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举报从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活动且举报内容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属实的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从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活动,主要指在本镇辖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事非法行医、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内容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属实,对案件举报人实行奖励,案件举报人的奖金额度,按该案件涉及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00元;
(二)金额在5-10万元的,给予奖励500元;
(三)金额在1-5万元的,给予奖励300元;
(四)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给予奖励200元。
第四条 镇食安办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0510—86236386、0510—81612315。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获得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书面材料、传真、电话或其他有效形式举报的违法案件应发生于本镇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时应详细注明违法行为当事人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行政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向镇食安办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可给予奖励;
(五)办案机关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参与违法活动人员举报该违法活动的,不在奖励之列;
(七)负有整治食品药品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违法案件的被侵权人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10日内,举报人亲自到镇食安办领奖,并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九条 镇食安办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后一周内,对举报事实、举报人相关记录信息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并通知举报人。奖金支出后,应及时进行备案并存档,并定期将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向镇财政所通报。
第十条 镇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住所、举报情况及其他身份资料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举报奖励办法不影响举报人按规定获得上级部门认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食品药品 投诉 奖励 办法 通知
周庄镇党政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印发 |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