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服务内容
承担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在收到节能审查机关的委托后,应当在8-12个工作日内组织节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节能报告编制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3、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4、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正确;
5、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项目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单位能耗指标是否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能耗标准或定额,是否按规定落实能耗等量或减置换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三控”管理要求;
6、项目主要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艺节能设计是否合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按规定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有无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用能工艺、设备的情况;
8、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节能措施效果评估是否客观;
9、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0、评审结论。
二、评审程序及时限
1、节能审查机关按照“随机、均等”的原则由系统或人工选择1家评审机构承担某项目的节能评审任务,发送委托评审函。
2、评审机构在收到节能审查机关的委托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报告的初审,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3、评审机构在会议评审后,应及时出具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纸质和扫描电子版报送至委托的节能审查机关。
4、会议评审专家应是无锡市节能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或项目所属行业内副教授及高级职称以上专家。专家人数及报送评审意见的时限要求如下表:
档次 |
项目综合能耗M (吨标煤,当量值) |
专家人数(个) |
出具意见时限 (工作日) |
1 |
M<3000 |
3 |
3 |
2 |
3000≤M<5000 |
3 |
5 |
3 |
M≥5000 |
5 |
7 |
评审机构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需向委托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出具评审意见期限。
三、评审工作要求
1、评审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和流程管控,确保评审意见质量,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2、评审工作应按照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指南》(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的原则规定执行。
3、评审意见应包含《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明确的相关内容。
4、国家或省对节能审查有新的评审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责任要求
1、评审机构无书面理由并经节能审查机关同意,不得拒绝接受评审任务。一年内首次拒绝评审任务的,暂停评审资格一个月,再次拒绝评审任务的,节能审查机关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2、评审机构及其专家,不得承担本单位编制的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任务;不得借评审之机向项目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不得收取所评审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违反上述禁止类行为的,节能审查机关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3、评审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评审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用的20%;评审意见质量不符合规范或委托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有权责令评审机构修改完善,并扣减该项目评审费用的50%,若修改完善不到位的则取消该项目评审费用。
4、评审意见有重大失误或者质量低劣,一年内因自身原因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一年内累计两次评审意见退回修改完善的,节能审查机关有权解除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