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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3218 生成日期 2019-08-22 公开日期 2019-09-12
文件编号 澄政规发〔2019〕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知
主题(一级)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级) 重大项目建设 关键词 投资,项目,通知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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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阳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阳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规发〔2019〕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阳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阳光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阳光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按合同和投标文件的约定实施,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等)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阳光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充分依托政府门户网、“最江阴”等媒体公开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全流程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和决算,加强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加强工程款拨付、结算和竣工决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交通项目、水利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合同备案、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及施工(监理)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行政审批局依法配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检查,重点做好对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相应条款的履行尽责情况检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负责信息公开。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发包方案、施工(监理)合同、分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含变更)、设计和工程变更、工程质量、监理文件及工作总结、工程审计、履约情况、违约清场情况(如有)、竣工验收记录、现场监管信息、违法违规查处结果等全流程信息收集、归档与公开。

建设工程信息收集、归档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应包含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所在地、规模、投资额及构成、项目审批或备案部门等;

(二)招标投标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招标范围、质量要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澄清答疑、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三)发包方案应包含发包构成、发包内容、发包投资额、发包规模、计划发包时间、发包方式、施工单位不违法分包转包承诺书等;

(四)施工(监理)合同应包含合同金额、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等主要条款;

(五)分包合同应包含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内容、分包工程规模与概况、分包工程工期、分包工程承包人资质、分包工程承包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分包工程款支付方式、分包工程合同价、分包工程款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

(六)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应包含材料设备名称、数量、金额、供应商名称等主要条款;

(七)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包含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申请书(含更换原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建设方书面批准意见书等;

(八)设计和工程变更应包含变更内容、理由、必要性、论证文件(隐蔽工程须有)、批准意见、变更签证单等;

(九)工程质量应包含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

(十)监理文件及工作总结应包含监理合同、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如有)、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

(十一)工程审计应包含审计方案、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协审单位、协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合同价、送审价、审定价、主要的核增核减原因;

(十二)履约情况包含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出勤天数,主要机械设备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情况,月工程进度计划与工程实际进度等;

(十三)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四)其它需要的信息。

建设工程信息公开按照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

其中:招标投标(附件1)、设计和工程变更(附件2)、工程质量(附件3)、工程审计的信息(附件4)在信息公开平台先期公开,其它信息待条件成熟适时公开。

建设工程信息公开除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外由建设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开的信息有异议的,均可在信息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认为举报投诉办理中存在违法违纪线索的可向市纪委监委反映。

第七条  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信息收集、归档与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收集、归档与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收集、归档与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委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将履职不到位问题移送市纪委监委予以问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并由建设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当一致。

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确需分包的专业工程及范围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现场监督检查,并形成数据信息: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是否持证上岗等;

(二)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运用信息化手段(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系统)建立管理台账,核查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到岗情况;

(三)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和工程进度及时到位,是否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四)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参与检查隐蔽工程质量并记录;

(五)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

(六)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定期参与工地会议,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牵头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矛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每月将工程建设情况包括施工进度、工程进度款计量、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情况于月初第一周内报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时报送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在场时间少于月施工(监理)时间80%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违约金;每月在场时间少于月施工(监理)时间50%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每月在场时间少于月施工(监理)时间30%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予变更。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附社保证明),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合同中承诺条件。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并依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工程合同认真履行工程建设责任。

施工单位须按设计图纸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定期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及时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和矛盾,本着规范、合理、节约的原则,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应用技术。

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管,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和以挂靠等形式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施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双方权益,并按合同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进度保证体系,监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对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造价等内容进行重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约:

(一)施工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

施工单位因前款情形被责令清场并限期退出施工现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量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新的施工单位,余量工程最高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最高限价扣除工程清算价后的价格。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清场、余量工程招标投标、后续施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设计和工程变更应坚持“集中审查、先核后变、控制总量”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变更。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四)因国家政策变化或社会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五)其他确需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确需设计和工程变更的,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并由监理、施工和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签章,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履行下列程序:

(一)涉及建设项目规划内容的变更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对单项设计和工程变更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及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提供增减工程预算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牵头会同监理、跟踪审计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后实施;

(三)对单项设计和工程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市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经分管建设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对单项设计和工程变更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分管建设领导牵头召集市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经市长批准或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五)累计变更造价超过500万元(含),报市政府备案;

(六)涉及整体风格、建筑设计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再按规定程序审批。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设计和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不得事后审批、核准、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和工程变更审核。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交工)验收按工程类别执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奖惩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实行诚信管理并进行诚信考核,对守信行为实行信用激励,对失信行为实行信用惩处。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或建设单位报告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季度通报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围绕转包违法分包、质量安全、造价控制、招标投标等环节,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稽查的频度力度,形成季度明细台账和总结报告。市纪委监委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或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三)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使用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投标;

(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后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延误工期;

(三)违法分包、转包;

(四)降低工程质量,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更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二)未能按合同履约造成损失的;

(三)被责令清场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未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未到岗;

(二)监理报告弄虚作假;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进驻施工现场,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监理;

(四)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通过串通投标或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纪委监委牵头对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渎职行为,按照党纪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员(监理员)、安全员、质量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阳光监督管理适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阴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澄政办发〔201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招标投标信息公开表.docx

           附件2:设计和工程变更信息公开表.docx

           附件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信息公开表.docx

           附件4:审计信息公开表.docx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印发

 

政策关联解读: 《江阴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阳光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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