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江阴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江阴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7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江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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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司法局
2026年6月30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江阴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体系,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房票安置的使用情况,决定对《江阴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澄政办发〔2024〕42号)作以下修改,具体为:
一、第七条修改为:“房票有效期为一年,不得抵押、质押,不结算利息。房票使用人可使用多张房票购买房票房源。房票遗失的,被征收人须及时向房票开具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到期后,被征收人可以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延期一次,时限为一年。延长期房票使用规则与有效期使用规则一致。”
二、新增第八条:“允许房票被征收人签注为自然人的房票转让。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转让时转让双方须签署转让协议及提存公证手续。
申请房票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向房票开具单位书面报备后,签订房票转让协议、办理提存公证等相关事项。随后,转让双方应一同前往房票开具单位正式办理房票转让,办理房票转让时房票开具单位应审核以下材料:
1、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征收补偿协议;
2、转让双方签订的房票转让协议;
3、转让双方提供的提存公证材料;
房票转让申请经房票开具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房票开具单位收回原房票,重新换发新房票。”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后,可以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银行存单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享受购房使用房票总金额20%的基础购房补贴;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享受购房使用房票总金额5%的基础购房补贴。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购房使用房票总金额15%的基础购房补贴;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购房使用房票总金额5%的基础购房补贴。
如在使用期限内房票使用人未凭房票购买房票房源,或购买房票房源后房票金额未全部使用完毕的,相应房票金额由房票开具单位按照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银行存单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为鼓励房票使用人选择使用房票进行补偿安置结算,在房票开具后6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房票开具单位按照购房使用房票金额在基础购房补贴之外给予2%的额外补贴;在房票开具后7至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房票开具单位按照购房使用房票金额在基础购房补贴之外给予1%的额外补贴;延长期内使用房票购房的,不享受额外补贴。”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购买房票房源的房票补贴资金(含基础购房补贴和额外补贴)及房票转让提存公证费用(按520元/宗计)列入项目征收总成本。”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房票发放后,被征收人子女可在至少2年内保留原被征收搬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转让换发新房票后,原房票被征收人子女的入学资格仍按此规定执行。”
七、新增第二十条:“转让换发新房票后,新房票持有人为房票使用人,换发后新房票有效期与原房票有效期一致。
换发的新房票不得再次转让,只能用于购买我市房票房源库内的房源。新房票使用人购买房票房源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后,可以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购房补贴,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与原房票一致,购房补贴支付给新房票使用人。
换发的新房票如在使用期限内未购买房票房源,或购买房票房源后房票金额未全部使用完毕的,相应房票金额由房票开具单位按照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兑付给房票使用人。”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江阴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及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的结算凭证,可用于购买江阴市房票房源库内的商品房。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江阴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相关协议搬迁项目。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房票安置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房票房源谈判筹措、房源信息公布及更新等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房票开具、管理及结算等具体工作,协助开展房票安置信息系统开发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结合职责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票房源是指符合房票房源库入库条件且已纳入房票房源库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有意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住建局提供房源,并与住建局和各镇、街道、开发区签订协议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用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整个项目符合入库条件的房源全部提供。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开具房票。
房票票面金额为除住宅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及非住宅房屋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奖励费以外的房屋征收补偿总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房票应载明征收项目名称、票面金额、被征收人名称、房票使用人名称、开具时间、使用期限及房票使用须知等基本信息。被征收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房票的使用人,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被征收房屋房票票面金额范围内开具多张房票。
第七条 房票有效期为一年,不得抵押、质押,不结算利息。房票使用人可使用多张房票购买房票房源。房票遗失的,被征收人须及时向房票开具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到期后,被征收人可以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延期一次,时限为一年。延长期房票使用规则与有效期使用规则一致。
第八条 允许房票被征收人签注为自然人的房票转让。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转让时转让双方须签署转让协议及提存公证手续。
申请房票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向房票开具单位书面报备后,签订房票转让协议、办理提存公证等相关事项。随后,转让双方应一同前往房票开具单位正式办理房票转让,办理房票转让时房票开具单位应审核以下材料:
1、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征收补偿协议;
2、转让双方签订的房票转让协议;
3、转让双方提供的提存公证材料;
房票转让申请经房票开具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房票开具单位收回原房票,重新换发新房票。
第九条 房票使用人购买房票房源的,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确定购房价格,再使用房票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相关信息后,按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房源结算相关信息应纳入商品房销售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条 房票使用人凭房票购买房票房源时,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购房款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房票使用人可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也可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兑付余额。房票使用人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时,房票开具单位应当收回原房票,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总价款金额之差核发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额、新房票换发日期等进行标注。新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使用方式与原房票一致。
第十一条 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后,可以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银行存单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享受购房使用房票总金额20%的基础购房补贴;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享受购房使用房票总金额5%的基础购房补贴。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购房使用房票总金额15%的基础购房补贴;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购房使用房票总金额5%的基础购房补贴。
如在使用期限内房票使用人未凭房票购买房票房源,或购买房票房源后房票金额未全部使用完毕的,相应房票金额由房票开具单位按照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银行存单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票使用人购房和房票使用信息报送房票开具单位并申请结算,房票开具单位按相关协议约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应付款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兑付时,房票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房票开具单位应将兑付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对于本方案施行前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没有实际安置的,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房源供求情况等与被征收人协商将补偿安置方式调整为房票安置并重新签订协议,房票使用规则和房票票面金额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为鼓励房票使用人选择使用房票进行补偿安置结算,在房票开具后6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房票开具单位按照购房使用房票金额在基础购房补贴之外给予2%的额外补贴;在房票开具后7至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房票开具单位按照购房使用房票金额在基础购房补贴之外给予1%的额外补贴;延长期内使用房票购房的,不享受额外补贴。
第十五条 购买房票房源的房票补贴资金(含基础购房补贴和额外补贴)及房票转让提存公证费用(按520元/宗计)列入项目征收总成本。
第十六条 购买预售房源的,房票开具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30%;商品房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20%;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后,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30%;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后,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20%。
购买现房的,房票开具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低于房票使用金额的30%;剩余款项按照房源供应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支付,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半。
房票金额内的房款支付方式应当在房源供应协议中予以明确。房款总金额超出房票金额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与房票使用人约定缴纳方式与时间节点。
第十七条 为确保房票结算资金运行安全,房票开具单位应当设立房票结算专款专用的银行账户,通过房票安置信息系统进行房票资金结算。各相关单位应当做好资金保障,及时将相关款项汇入房票结算专款账户。
第十八条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契税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减免。
第十九条 房票发放后,被征收人子女可在至少2年内保留原被征收搬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转让换发新房票后,原房票被征收人子女的入学资格仍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转让换发新房票后,新房票持有人为房票使用人,换发后新房票有效期与原房票有效期一致。
换发的新房票不得再次转让,只能用于购买我市房票房源库内的房源。新房票使用人购买房票房源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后,可以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购房补贴,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与原房票一致,购房补贴支付给新房票使用人。
换发的新房票如在使用期限内未购买房票房源,或购买房票房源后房票金额未全部使用完毕的,相应房票金额由房票开具单位按照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兑付给房票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 住建局应对提供房票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参与提供房票房源的资格,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使用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具的房票适用于房票房源库内所有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票使用人购房和房票使用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开发区并申请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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