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水运江苏”“水运无锡”决策部署,进一步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做大集装箱业务,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力争到2027年实现年度集装箱吞吐量“百万标箱”目标,努力把无锡(江阴)港打造成为辐射长三角、服务长江经济带的核心枢纽强港,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5—2027年)(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江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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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司法局
2026年5月20日
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2025—2027年)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运江苏”“水运无锡”决策部署,进一步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做大集装箱业务,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力争到2027年实现年度集装箱吞吐量“百万标箱”目标,努力把无锡(江阴)港打造成为辐射长三角、服务长江经济带的核心枢纽强港。
一、新开集装箱航线培育扶持
(一)外贸集装箱航线
1、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近远洋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的船公司或代理企业,新开航线的首航次箱量完成200标箱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扶持;从第2个航次起,单航次箱量完成200标箱及以上的,每航次给予10万元扶持。每条航线全年最高给予120万元扶持。
(二)内贸集装箱航线
2、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内贸沿海集装箱直航航线的船公司或代理企业,新开航线稳定连续运营满三个月,且所有航次箱量均完成300标箱及以上的,每航次给予10万元扶持。每条航线全年最高给予120万元扶持。
3、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集装箱内河支线的船公司或代理企业,新开航线年航班达到48个航次的,每条航线给予50万元扶持。
二、现有集装箱航线巩固扶持
(一)外贸集装箱航线
4、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近远洋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的船公司或代理企业,现有航线的航次箱量完成200标箱及以上的,每航次给予10万元扶持。每条航线全年最高给予100万元扶持。
5、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外贸集装箱定点定班精品航线的船公司或代理企业,现有航线年航班达到52个航次,且年箱量完成2000标箱及以上的,给予3000元/航次扶持;现有航线年箱量完成5000标箱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航次扶持。以上两项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二)内贸集装箱航线
6、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内贸沿海集装箱直航航线的船公司或代理企业,现有航线稳定连续运营满一年,且每月航班达到3个航次,每条航线给予80万元扶持。
7、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内河集装箱支线的船公司或代理企业,现有航线稳定连续运营满一年,且每月航班达到2个航次,每条航线给予40万元扶持。
三、外贸箱源拓展和重点业务扶持
8、加速拓展外贸市场培育深度,对无锡(江阴)港集装箱码头运营主体,采用CCA或内转外模式在江阴进、出口重箱业务,达到20000标箱的,给予以下扶持:对20000标箱部分,给予100元/标箱扶持;对20000标箱以上—30000标箱以下(含本数)部分,给予120元/标箱扶持;对超过30000标箱部分,给予140元/标箱扶持。
9、做大做强散集互通特色业务,对无锡(江阴)港集装箱码头运营主体,开展粮食、化肥、钢材等货物散改集、集改散业务,达到10000标箱的,给予以下扶持:对10000标箱部分,给予100元/标箱扶持;对10000标箱以上—20000标箱以下(含本数)部分,给予120元/标箱扶持;对20000标箱以上—30000标箱以下(含本数)部分,给予140元/标箱扶持;对超过30000标箱部分,给予160元/标箱扶持。
10、大力培育新三样市场,对无锡(江阴)港集装箱码头运营主体,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品集装箱业务的,给予200元/标箱扶持(本条款与第8条不得同时享受)。
11、鼓励集装箱业务做大做强,对无锡(江阴)港集装箱码头运营主体,全年集装箱吞吐量实现同比增长且达到70万标箱,给予500万元基础扶持;在满足上述基础扶持条件的前提下,每超额完成10%(以70万标箱为基数),额外给予50万元扶持。总扶持金额按各运营主体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占无锡(江阴)港年度集装箱总吞吐量的比例分摊。
四、航运市场培育
12、吸引集装箱船舶集聚江阴发展,在本办法有效期内(2025—2027年)新增的运力为自有或光租集装箱船舶(自有船舶指企业自行购置并取得所有权的船舶,需提供江阴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租船舶指企业通过光租方式租赁并实际运营的船舶,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光租租赁合同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江阴籍船舶登记证书)的,按新增船舶总载重吨给予150元/吨扶持。
五、附则
(一)本办法是对《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2022—2024年)》的延续与优化,扶持资金由无锡市、江阴市、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按上一轮扶持政策的结余资金总量控制。如企业已享受无锡市(含江阴市)针对集装箱航线培育、箱源拓展、航运市场培育等相同或相似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涉事企业扶持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办法由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若国家、省、市财政管理体制或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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