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6-01722 | 生成日期 | 2026-05-08 | 公开日期 | 2026-05-08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江阴市财政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应急管理 | 关键词 | 办法,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 ||||
江阴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惩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无锡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阴市所有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监管的行业领域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市应急局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八条 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负责接收、交办市级平台举报事项、需要市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镇(街)、开发区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检查。
各镇(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交办本级平台和市安委办交办举报事项;负责奖励本级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
各镇(街)、开发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
(三)举报事项未被相关部门发现的;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条 举报人可对下列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六)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九)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范要求设置除尘系统;或者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现场作业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未执行危险作业相关要求。
(十一)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者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九)举报人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十)举报人未提供有效线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受理部门问询、不提供必要核查协助,导致举报事项无法核实的;
(十一)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对履行安全生产评审、验收、评价、督导、检查、隐患排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十二)属于本办法规定被综合认定为恶意举报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已批复结案或者已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已满五年,时间过长难以取证的;
(三)因事故导致的善后理赔争议,按规定应当通过工伤保险、民事诉讼、劳动仲裁等渠道解决的;
(四)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等途径处理,
或者已经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
第三章 受理核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应当坚持“三管三必须”和“属地为主、分级受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府公共服务热线“12345”“12350”,江阴市安全生产举报电话“86862599”,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应明确举报事项的地点、时间及存在的特征、行为,提供真实有效的线索资料(如照片和录像等),并根据核查需要接受举报事项的现场问询。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提供姓名、身份证件、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真实信息资料。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被举报对象,诱导被举报对象违法等方式实施恶意举报。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举报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涉及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有关内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
(二)被举报对象不存在,无明确被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处理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
(四)已经处理答复,但举报人仍针对同一事项或者同类事项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进入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举报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移送、交办和答复等具体事项。
根据职责规定,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不能确定受理部门或者存在争议的,提交市安委办,由安委办指定相关部门受理。
举报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意见。除举报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登记。“12345”或者信访部门派单的举报,按照相关规定流程办理。对于受理的举报作出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理部门登记填写《江阴市XX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附件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舆论关注的、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市安委办应指定主办单位牵头进行核查。
(二)各镇(街)、开发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本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为举报核查部门。
(三)受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回复举报人;情况复杂或者需要送相关专业机构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处理期限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举报核查部门应当严格区分恶意举报与正常举报的行为,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利。对安全生产恶意举报行为,可以结合以下行为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一)明知或者应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仍然通过购买商品的方式,诱导商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以危险方式制造有关举报证据材料或者自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人大范围、无差别、格式化地针对普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举报,滥用举报权的;
(四)举报数量明显异常的,主要指一年内同一举报人就同类事项向本市相关部门举报超过3次的,同一事项的重复举报除外;
(五)通过篡改信息、伪造数据、捏造事实等方式举报的;
(六)其他符合恶意举报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举报核查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列举的行为特征,经综合研判认为属于恶意举报的,可以列入安全生产举报异常名录。
异常名录认定由举报核查部门初核,提交市级安委办复核,报送无锡市安委办审查入库。
异常名录实施动态管理,经审查发现异常名录人员不符合恶意举报行为特征的,及时移出异常名录。
第二十一条 异常名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举报数量、举报事项等信息(见附件3)。
各镇(街)、开发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收集、共享和使用异常名录信息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举报事项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金额按照国家、省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属于(一)(二)项规定范围的举报事项,如未受到罚款处罚的不予奖励,如因举报行为避免了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可在举报核查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的基础上,经安委办核实并按相关程序研究批准,将奖励金额提高到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举报核查奖励情况原则上由举报受理核查部门告知举报人。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后自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具体数额由负责举报核查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确定,提交市安委办履行报批程序后以核查部门名义发放,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金的,终止奖励程序。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举报核查部门和自行受理并查处安全生产举报的部门,应根据调查核实和行政处罚情况,填报《江阴市XX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拟定举报奖励的具体对象和额度,报市安委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举报核查部门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二)《江阴市XX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江阴市XX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三)举报事项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
(四)举报奖励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异常名录人员提出的举报,举报核查部门应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准确把握举报立案条件。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对异常名录人员相关举报奖励事项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承办单位、有关机关予以劝阻、教育和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歪曲、捏造事实,利用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行政资源;
(三)骚扰、侮辱、威胁主管部门、承办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等情况,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向安委会成员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遵守保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三十三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阴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澄安办〔202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阴市XX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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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安委办 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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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XX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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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核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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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查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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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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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奖励 金 额 |
人民币(大写):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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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审批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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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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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列入举报异常名录信息填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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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件 |
联系电话 |
举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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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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