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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6-01525 生成日期 2026-04-27 公开日期 2026-04-2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数据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主题(二级) 法制 关键词 法律,机关,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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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2026年第四期)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2026年第四期)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

(2026年第四期)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先行判决 施工许可证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中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广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某公司承建中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项目,合同含税价为3.4亿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产生争议,2024年2月,案涉工程停工,此时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仅部分土建、安装分项尚未施工完毕。同年4月,两公司相互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中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合同解除,广某公司移交工程相关资料并配合注销施工许可证;广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中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均已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无继续履行意愿,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对于已完成工程量、剩余材料数量、窝工损失等事项双方争议较大,需进一步结算确认,短期内无法查清。如待上述事项查明后再判决解除合同,案涉工程后续施工难以继续开展,房屋将无法按期交付,不仅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还会严重损害一千多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案确认合同解除部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与其他诉讼请求独立可分,且有先行处理的必要性,可以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待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先行判决,确认中某公司与广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广某公司向中某公司移交工程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宣判后,广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先行判决作出后,新确定的施工单位及时进场恢复施工,2025年年初,案涉工程一期房屋顺利交付给千余名购房者,二期施工项目亦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先行判决制度高效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服务保障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具有事实复杂、争议焦点多、本反诉交织等特点,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在双方当事人陷入纠纷僵局时,如果待所有事实查明后再进行判决,不仅会增加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合同主体损失扩大,还会对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先行判决制度在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破解合同僵局、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本案中,针对涉案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先行判决优先解决无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避免因诉讼周期冗长造成资源虚耗,推动工程顺利复工续建,保障项目及时交付,实现了“审理一案、盘活两企、惠及多方”的共赢效果。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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