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6-01149 | 生成日期 | 2026-03-26 | 公开日期 | 2026-03-26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数据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法律,机关,行政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2026年第三期) | ||||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
(2026年第三期)
【关键词】
AI 产业融合 引流 不正当竞争
【案例简介】
辛某公司与帆某公司同为软件公司,均销售进销存软件。帆某公司为推广软件,以“进销存”为词根通过某网站批量生成长尾关键词,如“辛某进销存软件怎么样”“辛某进销存软件怎么操作”“辛某进销存软件定制”等,并交由AI自动生成对应文章。这些文章虽仅为介绍、点评内容,未诋毁辛某公司进销存软件,但通过巧妙植入“某某云零代码数字化平台,含进销存、CRM……”“丰富模板、开箱即用”等内容及“某某云官网”等链接,引流指向帆某公司自营进销存软件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评价他人产品、服务的行为,同行评价更是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方式,但评价须客观真实。帆某公司批量发布的文章完全由AI生成,未体现其基于使用软件而形成的观点。该行为本质上是通过大量发布带有同行软件关键词的文章,且在其中搭载自有软件以谋取利益的推广行为,客观上造成辛某公司及其他同行用户流量、交易机会受损,进而损害其经营利益。同时,该行为带来大量低质信息,造成数据污染,增加消费者获取正确信息难度,有损社会利益。综上,法院认定帆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突破自由竞争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理由】
AI与产业融合是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AI的发展突破了传统靠人力成本筑起的竞争壁垒,如何防止技术应用突破规则底线,让技术更好地服务社会,是司法机关应当关注的课题。本案从市场经营者利用AI实施新型竞争行为出发,分析了案涉行为的不正当性,并提出司法机关在商业竞争领域判断利用AI参与市场竞争应当考量的具体因素,即技术应用是否违背商业道德,是否破坏竞争秩序。通过明确标准,有利于制止和预防“新瓶装旧酒”的侵权行为,营造公平透明、充满创新活力的市场环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商业竞争手段层出不穷,一些经营者打着技术中立的口号行侵权之事。竞争秩序的良好运行需要司法护航,技术赋能绝不等同于法律豁免,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商业道德并非抽象的道德观念,而是在特定商业语境中必须接受和遵循的行为规范。帆某公司通过AI生成发布数万篇评测友商产品文章推广本公司产品,其行为有违诚信,任由传播蔓延将对行业数据、竞争生态造成大范围的污染和破坏。本案判决对此类借助AI批量操作、“广撒网”式争夺流量的行为予以明确否定,不仅是对个案不法行为的纠正,更是对行业竞争生态的积极塑造。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案例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