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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调整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2 09:25

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关于调整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127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江阴市司法局。

感谢您的支持!

通信地址:江阴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江阴市文化中路269号行政事业中心318办公室)

联系电话:86862318      传真 :86862318

电子信箱:jysfjfgk@163.com

 

 

江阴市司法局  

                                     2026122

关于调整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江阴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纳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江阴市划定一个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7万元/亩,土地补偿费3.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5万元/人。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江阴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江阴市的,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土地涉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七、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一年生作物,耕地补偿为每亩3000元;

(二)一年二季作物以上的,耕地补偿为每亩1500元;

(三)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四)果园、鱼塘或者其他养殖业按照当年实际损失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以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八、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妥善解决征地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九、综合地价分配办法。(1)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2)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按3.5万元/人计算。被征地村组不需要人员安置或者安置人员结束时,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作为征地补偿调剂金。(3)在征地实施过程中,每亩农用地至少安置1人,如果人均农用地测算的安置人数超过1人时,以该安置人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所在镇(街)解决。

十、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参照本通知执行(用于宅基地的除外)。

本通知自20261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规发〔20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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