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民生领域服务 > 医疗卫生服务 > 公告提示
关于开展2023—202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5 09:40

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医学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卫规(医政)〔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3—202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等要求,现将我市2023—202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类别和对象

(一)考核类别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对象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距离上个医师定期考核已满3年,或首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并注册执业满3年且本考核周期内未参加过医师定期考核,目前仍在我市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在编、合同制、借用、退休(内退)返聘、外聘等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执业医师)。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参加主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医师定期考核,多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2.近期有变更主执业机构计划的,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周期

本次考核周期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注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后报相关考核机构复核。各医疗机构及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将医生完成征兵体检、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纳入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评定范畴。

四、考核程序及提前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可执行简易程序

1.2014年1月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执业时间满12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并在岗执业且2023—2025年度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执业(助理)医师(含离、退休后继续执业的医师)。

2.2014年1月1日以后、2021年1月1日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执业时间满5年但未满12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并在岗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1)2023—2025年度有良好行为记录的(指设区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表彰、获奖或科技成果奖第一顺序人等);

(2)2023—2025年度参加过卫生援陕、援疆、援青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本人向主执业机构提出申请理由,并提交个人述职报告,由注册所在机构根据《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考核机构报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学会)复核。若不符合要求,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驳回申请,执行一般程序。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用一般程序考核

1.不符合上述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第一种或第二种情形的。

2.2023—2025年度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过医疗事故等)。

3.上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4.不按要求参加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转岗)培训的。

5.其他需要一般程序考核的情形。

五、业务水平测评

(一)测评大纲

执业范围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常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常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二)测评科目

原则上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进行考核。其中:1.外科分为外科和麻醉;2.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专业分为超声、心电图、放射和放疗;3.眼耳鼻喉科分为眼科和耳鼻喉科;4.医学检验、病理专业分为检验和病理;5.注册2个及以上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均考核最后一个执业范围。

六、考核实施

(一)各机构职责分工

1.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负责对医师工作成绩(附件2)和职业道德(附件3)进行评定,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考核机构复核。

2.市医学会负责全市业务水平测评中综合笔试部分统一命题并进行考核。

3.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医师业务水平测评中非笔试部分,复核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出具考核结论。

(二)考核申报与复核

1.执业机构负责申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要求确定注册在本机构的参加本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含多点执业医师)考核对象名单,最迟于定期考核前30日通知考核对象。

2.执业机构于2026年12月30日前将拟考核对象和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缓考名单(附件4)报至相应的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负责对执业机构提交的拟考核对象(包括缓考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于2026年1月15日前汇总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

(三)考核结果

1.考核评价工作采用《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一项评分不足60%的,或具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考核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作成绩或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1)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2)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计费、多收费或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3)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4)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申请缓考的医师,应于综合笔试考试日期前提出延期考核申请,考核机构同意后,且需在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半年内完成考核,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4.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采取一般考核程序进行定期考核3个周期。

5.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医师,考核机构应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考核结果汇总与录入

1.市医学会于2026年2月28日前将笔试结果反馈至各考核机构。各考核机构在2026年3月17日前完成所有被考核对象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附件5、附件6,电子版+盖章PDF版)于2026年3月20日之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

2.2023—2025年定期考核系统录入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29日,请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于4月24日之前完成考核结果在“医师注册管理系统”定期考核模块中录入工作,卫生窗口将于2026年4月30日前统一审核医疗机构有关录入情况。同时各考核机构在此期限内统一完成定期考核盖章事项,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七、医师定期考核报名材料

1.《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1);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提供相关依据证明资料;

4.个人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其中需包含考核周期内相关统计数据;

5.《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医疗机构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留存备查;

6.个人信用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一式2份,由医师所在执业机构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所在机构留存1份,另1份连同单位填报的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执业机构填写部分)、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缓考人员汇总表报所属的考核机构(原件现场审核)。

八、其他事项

1.请市卫生监督所于2026年1月23日前将2023—2025年期间全市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的医师信息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

2.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参加晋升本专业上一级技术职称考试、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提供个人信用承诺书和相关佐证材料,可视为业务水平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但仍需参加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3.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执业范围为临床、口腔的医师培训机构为江阴市人民医院,执业范围为中医的医师培训机构为江阴市中医院,执业范围为公共卫生的医师培训机构为江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职称;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九、工作要求

1.各执业机构、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各执业注册机构要协助考核机构,注意时间节点,及时完成相关工作并将结果录入医师注册管理系统“医师定期考核”板块,确保2023—202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2.各医师执业注册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多点执业医师应同时接受主执业机构和备案执业机构的定期考核。主执业机构负责综合其他备案执业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3.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提前考核申请表、个人信用承诺书、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医疗机构部分)等相关材料可在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s://www.jiangyin.gov.cn/wsjkw)中资料下载专栏下载,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可在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中通知公告专栏查询。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医学会和市卫健委医政科联系。市医学会联系人:顾宝珠,电话:86803771—8020。市卫健委医政科联系人:李江,电话:86861213。

 

附件:1.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表

2.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

3.江阴市医师医德考核表

4.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缓考人员汇总表

5.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

6.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

附件1-3.doc

附件4-6相关表格.xlsx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