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5-04123 | 生成日期 | 2025-10-15 | 公开日期 | 2025-10-15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级) | 土地 | 关键词 | 规划,资源,自然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性目录清单 | ||||
|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土地闲置的,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 |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财政厅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2 |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每平方米30-50元,其中:苏北30元,苏中40元,苏南5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当地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价服〔2015〕361号,中发〔2017〕4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3 |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 2000元/亩,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4 |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 政府性基金 | 从国家、集体企业(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征(拨)占用土地每亩加收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时收取。 | 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苏南2400元/亩、苏中2000元/亩、苏北1600元/亩。扣除2%业务费、1%奖励后,省60%、市10%、县区30%,苏北五市县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扣除3%后全额返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20〕72号,苏财综〔2021〕11号 | |
| 5 |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江阴市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1元/㎡ | 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苏价服函〔2018〕17号、苏价服〔2017〕177号、苏政发〔2015〕119号、苏价农函〔2001〕93号 | |
| 6 |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企业和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异议登记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 免收登记费情形: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5.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6.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7.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8.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免收;9.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收取工本费(10元/证)情形: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5.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其他事项:1.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2.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 | 《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苏财综〔2016〕74号,苏价服〔2016〕24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5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等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7 |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 政府性基金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 | 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1〕41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12〕5号,财综〔2012〕99号,苏政办发〔2021〕1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