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5-04237 | 生成日期 | 2025-09-05 | 公开日期 | 2025-09-05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民政局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养老服务 | 关键词 | 资金,救济,养老机构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阴市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关于印发《江阴市养老服务事业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 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江阴市 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阴市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附件
江阴市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阴市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资金的管 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 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22〕8号)等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 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关于做好政 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无锡 市养老服务项目补贴办法》(锡民福〔2018〕6号)《关于进一 步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锡民养老 〔2022〕12号)等文件,制定江阴市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资金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科学精细;
(二)标准动态调整;
(三)信息公开透明;
(四)经费专款专用;
(五)上级切块下达的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补助项目的评估认定和日常管理,做好定期复核和动态管理,开展项目自查、绩效评价等;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视情 况进行抽查,并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分配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 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适用范围为全市相关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和老年人 福利补贴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标准和方式
一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1. 补助范围
社会力量举办经营的养老机构;通过改制等方式实行公建 (公办)民营、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2. 补助条件
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取得民政部门的备案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
(3)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
3.补助标准
(1)对民非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养老床位数达到50 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最高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租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 达到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办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 助。
(2)对工商登记、具有自建产权用房、养老床位数达到50 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社会办营利 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 赁用房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养老床位数达到 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办营利 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最高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3)对2015年1月1日之后执业、民非登记、养老床位数 在10—50张之间、每张床位建筑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 小型托老所,给予每张床位最高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4)自获得财政补助起五年内,如果单位由非营利转为营利 登记,则由民政部门按上述补助标准收回补助资金差额。
二 、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
1. 补助范围
符合《江阴市推进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澄政 办发〔2019〕22号)养老护理型床位建设标准的养老机构。
2. 补助条件
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取得民政部门的备案许可、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 备案许可。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 运营满6个月以上;
(3)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改变服务性质。
3. 补助标准
(1)对配套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 按新增床位数每床最高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 配套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 新增床位数每床最高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全 市已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利用现有养老床位改(扩)建内设康 复医院、护理院的,按改(扩)建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床最高5000 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配套设置医疗室或护理站的,按照养 老机构内设医疗室和护理站的基本标准,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 次性建设补助。
(2)对配套设立养老机构的新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新增 床位数每床最高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配套设 立养老机构的新建公立医院,按新增床位数每床最高1万元标准 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配套设立养老机构的改(扩)建社 会办医疗机构,按新增床位数每床最高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 位建设补助;对配套设立养老机构的改(扩)建的公立医院,按 新增床位数每床最高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全市已运营的社会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利用现有医疗床 位改(扩)建设立养老机构的,按改(扩)建床位数给予每床最 高5000元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全市已运营的公立医院利用现 有医疗床位改(扩)建设立养老机构的,按改(扩)建床位数给 予每床最高2500元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1. 补助范围
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且经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 构。
2. 补助条件
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建设补助条件;
(2)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
务纠纷 ;
(3)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4)经市、镇(街)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门检查或考核(含年检)合格;
(5)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3. 补助标准
对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按具有本市户籍 且实住满三个月的老人数,结合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月给予补 助,其中三级为标准型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人评估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身体能力状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最高60元、200 元、300元的运营补助;对低于三级的二级、 一级养老机构,分 别按三级标准的0.9、0.8倍给予补助;对高于三级的四级、五级 养老机构,分别按三级标准的1.1、1.2倍给予补助。
对新办并取得登记备案手续的养老机构,运营不满1年尚未 参加等级评定的,参照一级标准申报补助;运营1年以上的应主 动申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按评定等级给予相应补助,对达不 到一级标准的养老机构不给予运营补助。
对低于50张床位运营正常的社区小型托老所运营补助,参 照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补助标准执行。
资金保障: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护理床位建设补助、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4:6承担;高新区、 临港经济开发区按体制自行承担。
四、居家养老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补助
1. 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
市级对新建或现有机构改(扩)建并达到江苏省《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3A 级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 机构和达到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且建设 规模和指标在二类以上的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一次性补助不超 过10万元,对依托养老福利机构、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改扩建且 达标的居家养老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给予最高3万元 的一次性补助。对社会力量通过承包、托管等方式自主运营管理原有公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承包(托 管)期限不低于3年的,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最高3 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参照就高原则,已经享受过补助,提档升 级达标后按照差价补足。
2. 日常运营补助标准
依据《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锡 民规〔2021〕2号)文件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日间照 料中心),按照运营评估的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给予每 年不超过9万元、6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助,未通过等级评定的 机构不享受补贴。
资金保障:居家养老机构(含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一次性 建设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其运营补助经费由市、镇两级财 政按4:6承担;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按体制自行承担。
五、“银龄暖餐”助餐补贴
(一)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运营补贴
1. 补贴对象
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服务所属地民政部门备案,由养老服务机 构或社会化餐饮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经营,使用面积达100 m²及以 上,同时具备食品处理区、加工区、就餐区等区域,辐射不少于 3个助餐服务点或日均服务老年人次数不少于30人次,可为老年 人提供制餐、配(分)餐、堂食、送餐等服务,并对老年人给予 就餐优惠的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以下简称“助餐中心”)。
在申报周期内,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经营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不含周末及节假 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2)老年人正餐(中、晚餐)用餐记录需及时准确录入江阴 市“澄颐享”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助餐模块,纳入当日服务人次数;
(3)具备必要的适老化设施或设置老年助餐专区,设置老年 人就餐的优先(绿色)通道,并提供不低于9折的让利优惠。
2. 补贴标准
(1)日均服务老年人次数在30(含)至50人次之间,每年 给予最高2万元运营补贴;
(2)日均服务老年人次数在50(含)至80人次之间,每年 给予最高4万元运营补贴;
(3)日均服务老年人次数在80(含)至120人次之间,每 年给予最高6万元运营补贴;
(4)日均服务老年人次数在120(含)至200人次之间,每 年给予最高8万元运营补贴;
(5)日均服务老年人次数在200(含)以上人次,每年给予 最高10万元运营补贴。
补贴周期:按年申报助餐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运营月份 给予补贴。
资金保障: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补贴资金由市、镇两级财 政按4:6承担;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按体制自行承担。
(二)特殊经济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
对分散特困、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特殊经济困难 老年人在餐标不低于10元/餐的基础上给予用餐补贴。标准为市 级财政每人每餐补助不高于2元,各镇(街)、开发区配套补助 不得低于市级补助的2倍,企业按照用餐情况给予一定的让利。
(三)跨区域老年人助餐补贴
江阴市范围内,具有江阴户籍且现居地与户籍地长期(半年 以上)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老年人。“人户分离”的老年人, 按照现居地的街道(镇)助餐政策享受相应待遇,所需经费由现 居地财政承担。
六、智慧养老建设项目补助
按照智慧养老建设规范和要求投资建设的江阴市各类养老 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等。
补助标准:分别按机构投资建设智慧养老服务管理系统的服 务规模和资金总量的30%标准,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资金保障:由市福彩公益金安排。
七、养老护理人员补助
1.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
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包括护理、护士、 康复、社工等)专技岗位工作满五年且继续在上述岗位工作、与 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对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从 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最高60000元的入职奖励; 对取得专科学历毕业证书,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 每人最高48000元的入职奖励;对取得中专学历毕业证书,从事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每人最高36000元的入职奖励。
入职奖励经费从申请人在养老护理岗位工作年限实满五年 后开始申请,分五个年度平均发放,每年发放五分之一。入职奖 励经费发放期间如果申请人离开养老护理岗位,未发放部分奖励 不再予以发放。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的,未发放 年度奖励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标准发放。申请人获得入职奖励 期满后,不再因其学历变化给予入职奖励。
2.养老护理人员岗位津贴补助范围和标准
从2019年起,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同一医养结合型社会 办养老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护理员、社工、医生、护士和康复师, 从第二年起按每月最高1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津贴;工作年限每 增加1年,月岗位津贴增加不超过100元,工作年限10年(含) 以内的,最高补助至每月不超过500元;连续工作11年(含)以 上的,补助标准为每月最高800元。岗位津贴于每年第二季度一 次性发放至上述人员个人账户。
3.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范围和标准
在全市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并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缴 纳社会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可不缴纳社会保险),对取得国家认可的养老护理员初级工资格证书的护理从 业人员,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取得国家认可的养老 护理员中级工资格证书的护理从业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 性补助;对取得国家认可的养老护理员高级工资格证书的护理从 业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取得国家认可的养老 护理员技师资格证书的护理从业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 补助;对取得国家认可的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护理从 业人员,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同一护理从业人员先后取得国家认可的养老护理员初级工、 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时,一次性补助实行 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助。已获得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的护 理从业人员,获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时,实行差额补助。
已享受入职奖励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不再享受养 老护理员岗位补助。
资金保障: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励、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经 费由市福彩公益金安排。养老护理岗位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按 4:6承担,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
八 、养老服务机构保险补助
1.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对象为全市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综 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100元/年。其中, 市级财政补助70%,差额由养老机构自行承担。
2. 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中年满60周岁、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 务协议的本市户籍老人。保费标准为每位老人每份90元/年。其 中,市级财政按照参保人数一个保险周期每人补贴20元。差额由 入住老人自行承担。
3.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对 象为全市自愿参加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居家养老服 务机构。保费标准为每个机构300元/年,其中,市级财政补助 100%。
4. 如遇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按照新的合同约定执行。
资金保障:养老服务机构保险由财政预算资金和福彩公益金 共同承担。
九、居家养老援助服务“银龄卡”补助
1. 服务对象:
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老年人家庭,均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居家援助服务。
(1)60—69周岁的低保失能老人及家庭成员均70周岁及以 上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
(2)本市分散居住的特困老年人家庭;
(3)70周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4)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残疾等级为1级、2级, 聋哑人除外)的纯老年人家庭;
(5)纳入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制度的老年人家庭;
(6)家庭成员中有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 象的老年人家庭;
(7)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家庭;
(8)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
2. 服务标准:
(1)生活需全护理型的70周岁及以上分散居住特困老年人 家庭和生活需全护理型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给予每户每月9 个工时,合计270元标准的援助服务;
(2)生活需半护理型的70周岁及以上分散居住特困老年人 家庭、生活需半护理型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和生活需要全护 理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每户每月6个工时,合计180元标准的援 助服务;
(3)其余类型给予每户每月2工时,合计60元标准的援助 服务;
(4)对家庭成员中具有2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符合三种标准 的,仅按户提供服务,服务工时不按符合条件的人群累加,同时 服务对象可按服务工时高的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5)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内的其他服务 项目,老年人家庭确实需要的,可由其与服务机构另外签订服务 协议并自行支付费用;
(6)援助服务工时价格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 定,并按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作动态调整。
资金保障:援助服务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按4:6承担,高 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按体制自行承担。
十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 一)补贴对象
具有江阴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自愿要求入住养 老机构的老人。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为: 当地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当地低保对象中 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标准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补贴标准
1. 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 人,入住养老机构,落实每人每月100元的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2. 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 落实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方式
对入住机构且符合发放条件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 人,由所属镇(街道)按月将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转账至老人市民 卡,供老人结算在院护理费用。
经费保障: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由市、镇两级财 政按4:6承担;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按体制自行承担。
十一、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
(一)改造对象与补贴标准
申请适老化改造的困难老年人家庭户籍应在江阴市且长期居住地址与现有改造地址一致,所改造的房屋,老年人应当拥有 产权或长期居住权,且近期没有纳入动迁规划。
1. 政府兜底保障对象
(1)家庭成员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低保家庭及低保标准以 上、2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 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3)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家庭;
(4)我市援鄂一线工作人员(包括援鄂的医务人员、养老护 理队员、公安干警、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赡养的老年人家庭;
(5)经认定有改造需求的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应至少 包括以下几类对象:1)年满60周岁,江阴户籍领取定期定量补 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家庭;2)年满60周岁,江阴户籍享受国 家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年烈士子女家庭;3)80周岁(含)以上的 纯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4)江阴户籍享受我市医疗救助(门 诊特殊病种)对象中的老年人家庭。)
每户改造资金补助不超过6000元,已享受低收入残疾人家 庭无障碍改造的家庭不得重复申请。
2. 存在一定困难,政府延伸保障对象
(1)江阴户籍,80周岁及以上空巢独居(没有子女或子女 不同住在江阴市的“双老”家庭或独居老年人)老年人家庭;
(2)江阴户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对象中80周岁以上重度 失能居家老年人家庭;
(3)江阴户籍,80周岁及以上困难农村籍退役军人家庭。 上述三类对象改造标准每户不超过2500元。已享受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家庭不得重复申请。
资金保障:家庭适老化改造资金由市、镇(街)两级按照4:6 承担,高新区、临港开发区按财政体制自行承担。如改造费用高 于补贴金额,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如改造费用低于补贴金额,采取实报实销方式予以补贴。
十二、尊老金
1. 发放对象和标准
尊老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 以上的老年人。
尊老金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 下同)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2. 发放形式和时间
尊老金实行按月(从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次月发 放,由各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尊老金直接划入老年人的个人账户。
3. 资金安排和拨付
(1)80周岁 —99周岁尊老金由市、镇(街道)两级按4:6 承担,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尊老金按财政体制自行承担。
(2)100周岁及以上,其中300元/人/月由市财政承担,提 标部分200元/人/月由镇(街道)、园区全额承担。
(3)尊老金按照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拨付方式,每年11 月份(周期为上年度11月份至当年10月份的尊老金)由市民政 局核实后会同财政局制定下拨资金文件,将当年市财政承担部分 尊老金下拨给各镇(街道)。
(4)各镇(街道)对本级尊老金所需承担的资金应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并在每月15日前将月度尊老金资金线汇总上报市民政 局。
十三、江阴市高龄独居老年人居家安全守护
(一)实施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年龄满80周岁及 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家庭(独居老年人家庭的口径参照居家养老援 助服务项目,即家庭成员只有一人居住且子女不在同一小区(自 然村)居住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
(二)服务内容和标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高龄独居老年人家庭安装紧急 呼叫和24小时巡检设备,依托“澄颐享”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其家庭提供24小时线下响应服务。服务费用标准为60元/ 月。
经费保障:市级财政承担。
十四、养老护理员培训
培训对象:全市自愿申请报名参加培训的人员,现就职于我 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优先。
资金保障:市级财政承担。
十五、养老服务工作第三方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1. 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相关评估
2.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相关评估
3. 家庭照护床位运营补贴相关评估
4.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
5.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
6. 第三方援助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估
7. 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的监管
资金保障:市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1.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机构)应 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每年由市民 政局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或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2. 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拒绝配合绩效评 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市民政局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3. 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 号,2011年修订)、《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的第三方和专家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 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 名单。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 10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 位和个人,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收回其当年全部补贴资金,并3 年内不得申报该项补贴,市民政局依据《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此前本市有 关养老服务补助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