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5-02978 | 生成日期 | 2025-07-29 | 公开日期 | 2025-07-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数据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其他 | 关键词 | 法制,法律,机关,政府网站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2025年第七期) |
江阴市数据局案例及政策法规学习
(2025年第七期)
【关键词】
不予登记 法定义务 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2023年12月8日,李某通过“江苏市监注册登记APP”线上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并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同年12月11日,某区市监局在APP平台对李某申请作出处理,李某的APP平台上显示的办理意见为:“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予审核登记!告知信息:自主申报名称不成功!”“您当前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您可以拨打登记机关咨询电话询问原因,也可以通过办理意见了解不予登记的理由。您如果需要《不予登记通知书》原件,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窗口领取。”李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登记决定并责令某区市场监管局重新处理。
【裁判结果】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区市场监管局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时,并未指出申请人具体的违反情形和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视为对不予登记理由进行了阐述和告知,且也未载明作出该决定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遂判决撤销被诉不予登记决定并责令某区市场监管局重新处理。某区市场监管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认为,登记机关负有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说明不予登记理由的义务,不因线上办理流程而免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线上申请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是便利群众、提高效率的改革举措,但政务服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运行不得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因“窗口办理”转变为“线上办理”而免除。本案的处理,立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促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的同时,提示行政机关在数字化、智能化改革中,加大对自身法定义务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注力度,是人民法院规范市场准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