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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一案〔2025〕澄行复第243号驳回申请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7-21 16:55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澄行复第243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34日作出的澄市监告字(2025)第18030402号行政处理告知书20256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624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34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中举报,认定事实不清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21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江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米花棒”,净含量:128克,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34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楚,申请人对此不服,逐复议。因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拥有行政复议救济权利,申请人自于2025530日被朋友告知才知道拥有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尚未超过一年,依法拥有复议权利。1、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称,经调查江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确认所购产品为其公司生产,且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显示产品类别包含油炸型膨化食品等,产品外包装标注与许可明细相符,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但申请人认为,产品标准GB 174013.3规定,有产品理化指标规定,被举报人没有标示涉案产品属于含油膨化食品或非含油膨化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市场监督局已作出确认违法、责令整改,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违法的事实,被申请人仅依据被投诉企业单方陈述及许可明细表,不能充分证明产品实际生产及质量符合规范。2、被申请人未对产品生产流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管控等关键环节进行深入调查,仅以企业自证的方式认定产品合规,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例如,未核查生产设备是否含油,还是非含油,现有调查无法排除产品存在潜在质量隐患的可能性。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程序存在瑕疵,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等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实际为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举报人。申请人12315平台开通以来,目前为止共计投诉2876次、举报3301次,其投诉举报主要聚焦在食品方面,据统计,仅2025228日当天申请人就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4件,仅202532日当天申请人就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3件,2025313日当天申请人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1件,均为食品标签等相关问题。另外,根据被申请人分析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发现其存在如下特点:1、其向被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函均为模板化的文书;2、目前已知的申请人今年在江阴范围内提起的投诉举报便有8件,其投诉举报均为猫耳朵不含猫咪耳朵”“上海麻饼与上海无关”“食品名称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等食品标签问题,并针对其中7件不予立案提起了行政复议。综上,被申请人有理由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公益性打假为名,实质以索取高额赔偿或举报奖励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申请人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投诉举报,继而申请行政复议,可见申请人非一般消费者,其投诉举报和提起行政复议的目的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其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申请人实际为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举报人,不属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522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江阴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202534日受理该投诉举报,并于当日通过挂号信告知,因当事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202534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挂号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202534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202534日通过挂号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三、被申请人申请人的举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反映其购得由当事人生产的米花棒该产品没有标示属于含油膨化食品或非含油膨化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534日,被申请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将申请人提供的图片向当事人出示,该公司负责人承认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为其公司生产,根据该产品工艺流程图显示涉案产品为挤压膨化食品,标签标注有执行标准:GB 17401产品类型: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显示:“1.食品类别:薯类和膨化食品,类别名称:膨化食品,品种明细:1、油炸型;2.直接挤压型(GB 17401申请人所购买的米花棒外包装上标有产品类型: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GB 17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3.3 理化指标中仅是针对含油型非含油型产品理化指标具体数值的规定,并非对标签标注的规定。当事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类别进行标注涉案食品类别符合GB 17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的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存在违法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已依法履行职责,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2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认为江阴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花棒”产品类型标注错误。34日,被申请人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该产品工艺流程图显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花棒为挤压膨化食品,产品执行标准为GB 17401,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有产品类型:直接挤压型膨化食品,GB 17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3.3 理化指中仅是针对含油型非含油型产品理化指标具体数值的规定,并非对标签标注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不存在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某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同日,江阴市食品有限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534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当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将终止调解决定书和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计投诉2876次、举报3301次,其投诉举报主要聚焦在食品标签方面在江阴市范围内,2025228日当天,申请人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432日当天提起投诉举报3313日当天提起投诉举报1均为食品标签等相关问题。

再查明,202412272013申请人在某鲜生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90.1元。20241228151658申请人在某超市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117.6元。202412291242申请人在某超市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70.3元。202412302000,申请人在某超市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97.26元。2025121256,申请人在店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54.9元。2025131510申请人在某超市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38.2元。202513170725,申请人在超市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125.3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行政处理告知书、邮寄凭证、邮件轨迹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膨化食品工艺流程图、现场笔录、消费小票、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的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申请人购买了江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花棒后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请求退款、赔偿、查处和给与最高奖励。根据本机关另查明的事实,截止202533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2876次、举报3301次,其投诉举报主要聚焦在食品标签方面。在江阴市范围内,2025228日当天提起投诉举报432日当天提起投诉举报3313日,提起投诉举报1件,均为食品标签等相关问题同时,根据申请人消费小票记录显示,20241227202513申请人短时间内在嘉兴、上海、宁波、台州、绍兴等地的超市进行购买,且上述消费均为食品领域相关消费,并有单个金额小、种类多的特点明显超出正常人生活消费所需。其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而是属于牟利性投诉举报人,无论其投诉还是举报,均没有需要保障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举报本身并不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江阴市食品有限公司调查后进行处罚,因其系牟利性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对生产者是否立案、立案后是否处罚、如何处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告202518030402行政处理告知书无利害关系。

另,申请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后申请行政复议,浪费了大量的复议资源。申请人此后如果仍然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做好释明工作后,退回复议材料并登记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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