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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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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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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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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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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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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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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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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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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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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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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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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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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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5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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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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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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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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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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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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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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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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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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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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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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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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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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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八)其他事故隐患。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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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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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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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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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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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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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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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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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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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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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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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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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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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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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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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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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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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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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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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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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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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化工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53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55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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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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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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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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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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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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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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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第一项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63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64 | 对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第一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65 |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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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未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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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五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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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七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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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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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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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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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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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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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75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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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7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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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7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80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81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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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83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84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8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86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87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二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88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89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9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五项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91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六项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92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七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七项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93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94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95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措施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或者未将处置方案报备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96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或者未将处置方案报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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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9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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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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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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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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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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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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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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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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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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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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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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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组织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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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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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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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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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1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五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15 |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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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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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18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19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2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2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22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防范静电危害措施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安全设备的使用和检测、改造作业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2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24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25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26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27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28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29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3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31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32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33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34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35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36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37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第五项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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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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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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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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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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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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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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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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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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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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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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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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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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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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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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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57 | 对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6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6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63 | 对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64 | 对工业企业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65 | 对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66 | 对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6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6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第一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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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第二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7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第三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7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第四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7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委托相关人员、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74 | 对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7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分层参数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76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7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破碎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78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79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8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排险作业、碎石加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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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铲装机械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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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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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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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防洪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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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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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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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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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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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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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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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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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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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第四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9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9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或者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9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97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98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199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01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02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0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04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05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06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07 |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0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09 |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12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13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14 | 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工业企业委托开展粉尘防爆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15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16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1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18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19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六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20 |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八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21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九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22 |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十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23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组织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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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风险未制定管控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的;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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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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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排查有遗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排查有遗漏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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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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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或者烟花爆竹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2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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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扣押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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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奖惩,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情况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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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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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正当权利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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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告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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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非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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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注从业人员身心健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异常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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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相关权利保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二)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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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是否立即报告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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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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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设置、履职和任职条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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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班前会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由班组长或者交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向当班作业人员提示安全风险、讲解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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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风险,促进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施设备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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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联网维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经常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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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公开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受理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报告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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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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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和数据信息报送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工作,按照规定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准确、完整地报送下列安全生产数据: (一)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 (二)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据; (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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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离岗重考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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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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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款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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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档案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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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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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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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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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自然灾害预防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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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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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并及时消除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公开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受理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报告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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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十三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申请本条第(一)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项或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本条第(三)项的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主要流向改变说明、第八条第(三)项要求的有关资料;申请本条第(四)项的变更,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八)项或第八条第(二)、(三)、(六)项要求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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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对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是否建立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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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应急演练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八条 第二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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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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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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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评估应急演练效果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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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后总结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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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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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对工业企业委托技术服务等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自主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能力不足的,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但不得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代替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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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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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对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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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对矿山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档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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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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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管道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保护措施检查、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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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对管道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后较长时间未投入生产(使用),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重新试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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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水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水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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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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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登记企业危化品普查建档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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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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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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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场所设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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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储执法收缴烟花爆竹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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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储存烟花爆竹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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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许可证悬挂、储存仓库留存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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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值班和现场巡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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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要求供货单位提供质检报告或产品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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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对批发企业所销售烟花爆竹的包装、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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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状况、接受监督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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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复产前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生产装置复产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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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履职能力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五条 第二款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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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粉尘涉爆企业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变更后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第三款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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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风险管理责任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七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理责任。 【省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 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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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根据其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管控措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载明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管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等信息。 【省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持续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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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动态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管控措施: (一)目录调整的; (二)国家和省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的; (三)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生产物料发生改变的; (四)需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善管控措施。 【省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一)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生产物料发生改变的; (二)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三)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对安全风险有新认知的; (四)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安全风险目录修订调整涉及本企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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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从业人员安全风险管理责任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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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对工业企业安全风险变更报告要求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一)有新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 (二)原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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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非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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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安全风险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载明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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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对承租方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有关信息向出租单位书面通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出租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公共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生产经营场所内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承租方应当负责其承租部分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并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有关信息向出租单位书面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场所整体出租给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承租方应当负责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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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处置卡、公布应急预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重点岗位编制应急处置卡,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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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生产经营单位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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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织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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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作业前岗位安全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天工作前,应当进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施设备、工具和原材料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三)劳动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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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对审核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现场核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
省、市、县按职责分工实施 |
305 | 对危险作业在本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受托方书面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或者未告知危险因素,或者未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确认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相关作业在本单位进行的,应当书面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危险因素,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关作业在本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受托方书面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或者未告知危险因素,或者未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306 | 对生产经营单位雇佣他人提供劳务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从事作业活动,未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雇佣他人提供劳务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从事作业活动的,应当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雇佣他人提供劳务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从事作业活动,未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3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的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除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编制说明:1.根据要求,行政执法事项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 2.义务性或禁止性条款的主要内容有罚则的,统一列入行政处罚事项,并在备注中作了说明,行政检查事项中不再重复列出。 3.考虑到行政处罚事项已有200多项,对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行政检查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列入行政检查事项,对行政处罚事项无法包含且确需单独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列入行政检查目录。 4.《指导目录》中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事项更新至2025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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