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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6-23 14:35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设定依据

检查层级

1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

2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行政检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县级

3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

4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六条、第七条。


县级

5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手续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县级

6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五);《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县级

7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


县级

8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县级

9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县级

10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

11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

12

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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