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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一案〔2025〕澄行复不字第227号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6-17 10:21

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澄行复不字第227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市监不立告字(202502040522-123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6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5514日分别在四家药店购买“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并以“该款药品的实际药品说明书中执行标准备案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线上备案不一致”为由分别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申请人的行为系同一时间向同行业经营者购买同一款商品,并以相同的理由分别举报,该行为明显具有恶意举报嫌疑。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电话159xxxx6255提起投诉13次,举报5次,通过电话151xxxx1511提起投诉1次;在12345平台,通过电话159xxxx6255提起投诉举报2次,通过电话151xxxx1511提起投诉举报2次;现场投诉举报5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次。此外,本机关还收到了申请人提出的产品相似,举报事由相同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3件。以上情形均表明申请人存在滥用行政资源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三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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