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5-02378 | 生成日期 | 2025-06-16 | 公开日期 | 2025-06-1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公告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应急管理 | 关键词 | 公告,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公告 |
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江阴市青阳镇人民政府、江阴市长泾镇人民政府、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江阴市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江阴市人民政府南闸街道办事处、江阴市人民政府云亭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范围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负责对受委托组织行政管理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部分行政处罚工作(不含道路交通、消防和特种设备等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项)。
三、委托事项
(一)对委托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委托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 当场予以纠正。
2. 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 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 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在委托范围内,对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2. 适用一般程序(不含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受委托组织调查结束后,通过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无锡)报委托机关审核,经委托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涉及的法律依据如有最新规定的,委托事项依据最新规定的内容执行。
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应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传与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委托期限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等。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施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行政处罚,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给自己行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受委托组织承担,因此造成委托机关承担责任的,委托机关有权依法向受委托组织追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受委托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受委托组织不能严格履行职责或无能力履行职责时,委托机关可以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受委托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