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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06-11 15:30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设定依据

检查

层级

检查频次上限

1

江阴市

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

2/

2

江阴市

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

2/

3

江阴市

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行政检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县级

1/

4

江阴市

司法局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

1/

5

江阴市

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

1/

6

江阴市

司法局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县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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