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检查层级 |
1 |
江阴市 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四条 |
县级 |
2 |
江阴市 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 |
县级 |
3 |
江阴市 司法局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行政检查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县级 |
4 |
江阴市 司法局 |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县级 |
5 |
江阴市 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县级 |
6 |
江阴市 司法局 |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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