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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市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8 09:19

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市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67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江阴市司法局。

感谢您的支持!

通信地址:江阴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江阴市文化中路269号行政事业中心320办公室)

联系电话:86862320      传真 :86862320

电子信箱:jysfjfgk@163.com

 

                                                                               江阴市司法局  

                                                                                                                                            2025528

 

 

 

市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

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全力提升各类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江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224 )作以下修改,具体为: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江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二、第六条修改为:“评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其他委员由部分市质量发展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

三、第九条修改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四、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江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五、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六、第十条第六项修改为:“获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七、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近三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较大质量、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质量、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八、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政府分别对获得‘江阴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最高 50 万元,对获得‘江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奖励最高 10 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靖江园区内企业奖励,由靖江园区管委会财政单独安排。”

九、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委会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和奖金。”

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7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XX日,原《江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196号)同时废止。”

本决定自2025xxxx日起施行。

《江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22〕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质量发展,树立质量即生命的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质量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江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专家评议、政府决策、社会公示为科学程序,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组织负担为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江阴市市长质量奖”和“江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原则上每年评定市长质量奖数量不超过 2 家,评定质量管理优秀奖数量不超过 3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评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其他委员由部分市质量发展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研究、协调、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三)组织拟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

(四)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组织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及应用成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组织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向评委会提交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八)承担评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江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机制、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示范推广价值;

(三)在提升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近三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较大质量、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质量、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吸收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改进,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 1000 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

600  600 ),获得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 500  500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资格审核、材料评审、演讲答辩、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等环节,材料评审、演讲答辩和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江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

秘书处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原则上应当由 3 名(含 3 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确定进入演讲答辩和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演讲答辩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综合评审报告得分排序,分别提出江阴市市长质量奖江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  秘书处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 7 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名单,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后,由江阴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分别对获得江阴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最高 50 万元,对获得江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奖励最高 10 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靖江园区内企业奖励,由靖江园区管委会财政单独安排。

第二十  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评委会经核实后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追回奖牌和奖金。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委会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和奖金。

第三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评委会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7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XX日,原《江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澄政规发〔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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