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现将江阴市行政检查主体(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72个)
江阴市国家保密局
江阴市新闻出版局
江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江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江阴市档案局
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阴市教育局
江阴市科学技术局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阴市公安局
江阴市民政局
江阴市司法局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江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江阴市水利局
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江阴市商务局
江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阴市统计局
江阴市医疗保障局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
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
江阴市人民政府南闸街道办事处
江阴市人民政府云亭街道办事处
江阴市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
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
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
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
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
江阴市青阳镇人民政府
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
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
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
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
江阴市长泾镇人民政府
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
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
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江阴市公安局要塞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君山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云亭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南闸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申港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利港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夏港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璜土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月城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徐霞客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峭岐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周庄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三房巷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华士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华西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长泾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顾山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祝塘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江阴水上派出所
江阴市公安局澄江派出所(澄江警务工作站)
二、受委托组织(5个)
江阴市卫生监督所
江阴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
江阴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江阴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测中心
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江阴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三、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市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