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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2025〕澄行复第55号维持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4-22 09:33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澄行复第55

 

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莹洁,该委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卫医罚〔202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2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21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请求听证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予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澄卫医罚〔202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该行政处罚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九)项且情节严重为由进行了处罚。该案是因当事人薛某化名赵某在男友陪同下至申请人处就诊,并接受剖宫产手术终止妊娠引发,该手术施术前,患者本人是两次剖宫产的瘢痕子宫、前置胎盘,当时患者已经见红不适,终止妊娠是治疗手段,继续妊娠患者将有生命危险,同时患者自己没有身份证,没有身份证不是拒绝拯救生命的理由,医生是在拯救患者生命。该手术成功,受术者恢复良好,不存在任何损害后果。之所以存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部分事实如未填写相关病历资料等,是因薛某与其男朋友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怀孕,希望隐匿相关事实。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查明事实错误,申请人在上述事件过程中不存在“主观恶意明显、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申请人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恶意,申请人是受到了相关当事人的诱骗当事人有意隐瞒身份导致申请人未能查明身份信息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同时该手术成功,未产生任何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申请人不应当受到处罚。其次,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仅有一个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对当事人薛某实施了手术,在手术实施过程中,自然会牵扯到整个就诊流程,在整个就诊流程过程中的行为是存在牵连关系的是一个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因一个行为受到了两次行政处罚一是责令撤职、二是暂停执业6个月。申请人认为,即使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也不应当对申请人适用两次处罚。2、申请人受当事人诱骗实施了相关行为且申请人主动配合被申请人查清事实,属于《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及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仅认定从重的情节,未认定减轻从轻的情节,没有综合考虑全部情节,申请人认为,即使申请人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应当考虑相关地从减轻情节综合考虑,直接对申请人处以顶格处罚,且撤职又暂停执业属于重复处罚,其处罚行为属于“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最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查明全部事实,随意认定“主观恶意明显、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忽视认定应当从减及可以从轻情节,随意扩大处罚幅度,对申请人两次处罚,属于严重地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情况。综上,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卫医罚202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作为江阴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关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2023124日至10日期间,举报人薛某(化名赵某)孕29-30周至江阴某医院就诊,申请人作为接诊医生,未在手术前登记、查验患者身份证明信息,也未查验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相关证明,即为其实施剖宫产手术终止妊娠,该院无举报人相应的住院、用药、手术、麻醉等病历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详见证据目录)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其他未履行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同时《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应选择“高档阶次”(即接近或等于法定上限)。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举报人的接诊和手术医生、该院副院长,系直接责任人员,其明知需核验身份及医学证明,却未履行义务,违规实施妊娠终止手术、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主观恶意明显,引发公众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信任危机,社会影响恶劣,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罚。被申请人结合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给予撤职和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地方裁量规则,未超出法定幅度。3、关于程序是否合法。被申请人在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于202412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后虽提出听证申请,但在听证当日未到场,视为放弃听证。因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卫医罚〔202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124日,举报人薛某孕29周,因流产需要,前往江阴某医院,以赵某的身份进行检查,并签署了一份妊娠12周前手术终止知情同意书。同日,江阴某医院收取治疗费用40200元现金,未入账。申请人系薛某的主治医生,126日,申请人为薛某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薛某产出一死胎,江阴某医院将死胎作为医疗废弃物处理。129日薛某复查B超后出院。1228日,薛某再次前往江阴某医院进行复查。20241022日,举报人薛某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要求核实30周做流产手术是否合法等情况。1024日,被申请人接到并受理该投诉。1025日,被申请人前往江阴某医院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供了医院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院聘人员的护士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部门人事任命、医院各项制度文本。1026日,被申请人立案。同日,被申请人询问举报人薛某及其家属薛某。1025日至118日,被申请人多次询问申请人业务院长谭某,主刀医生张某及其他医生王某、周某,护士李某、毛某、李某,客服侣某。1029日,张某向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申请人于同日批准。115日,江阴某医院出具了举报人以赵某名字就诊的情况说明。1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125日,谭某代为签收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通过微信转交申请人。129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口头提出听证申请。12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决定于1225日组织公开听证,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该通知书。1219日,被申请人张贴听证公告。1225日,因申请人听证当日未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决定终止听证,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经法制审核和被申请人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1226日,被申请人作出澄卫医罚202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澄卫医信〔2024036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门诊收费票据、检查明细清单、彩超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微信聊天截图、住院期间照片、人工流产手术知情同意书、询问笔录、医疗废弃物登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投诉举报案件记录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护士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检查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查视频资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办理登记表、电话记录、邮寄凭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行政处罚听证终止通知书、法制审核表、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2022修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按照规定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规定登记、查验受术者薛某的身份证明信息,也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且未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违规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该行为违反了《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等程序,认定申请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撤职和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申请人虽提出其受到当事人诱骗、主动配合调查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作为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需核验身份及医学证明却未履行义务,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故被申请人未采纳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卫医罚〔202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卫医罚〔202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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