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澄行复不字第79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 207号。
负责人:耿昌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原江阴市公路管理站)作出的职工除名通知书不服,要求出具正确合法的文件,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原江阴市公路管理站)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是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原江阴市公路管理站)1993年4月16日作出职工除名通知书的行为系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行为。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