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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不服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出的职工除名通知书一案〔2025〕澄行复不字第79号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3-14 08:33

江阴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澄行复不字第79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 207号。

负责人:耿昌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原江阴市公路管理站)作出的职工除名通知书不服,要求出具正确合法的文件,20253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原江阴市公路管理站)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是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原江阴市公路管理站)1993416日作出职工除名通知书的行为系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行为。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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