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4-02758 | 生成日期 | 2024-07-05 | 公开日期 | 2024-07-0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级) | 社会保障 | 关键词 | 医疗,医保,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医疗,医药,医保,通知 |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使用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按项目单独支付,办理长期异地就医以及经本地有资质的医院转外就医的,报销比例不降低;办理自主转外或未办理转外手续的,由个人先行自付 20%后再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现有医保异地就医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执行,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4号)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