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相关规定,完善我市信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信用网站”)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规范我市信用主体信用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按照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信用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信用修复根据信息报送渠道实施,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失信记录,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本系统相关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信用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
第五条 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信用主体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信用修复申请人包括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民非、社团等信用主体。
第六条 江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信用修复机构按“谁处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的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的相关要求,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时,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二条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关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暂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给予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其信息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暂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四条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第四章 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满最短公示期后,信用修复机构应及时引导信用主体对行政处罚进行修复。包括出具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材料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材料2: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材料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江阴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公示。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江阴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同时在信用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中完成修复,同步终止在我市“信用网站”上公示。
(四)修复进度查询。申请人可以通过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业务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第十八条 其他不予以信用修复的情形:
(一)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信用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三)省、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
(四)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行政处罚修复占比统计
江阴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每月对信用修复机构的修复情况进行统计,计算出信用修复机构的行政处罚占比情况并进行通报。
计算方式:
部门:占比=修复企业数 / 符合修复条件失信企业总数 * 100%
镇街(园区):占比=修复企业数 / 符合修复条件失信企业总数 * 100%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条相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记录,录入到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在信用网站上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材料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信用中国”网站:
兹证明(身份证号后6位:□□□□□□)在我单位担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办理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业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本证明书有效期限:年月至年月日。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材料1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
授权委托书
“信用中国”网站:
我单位(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身份证号后6位:□□□□□□),全权负责办理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业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其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授权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材料2
市场监督管理局
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市监〔〕第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于年月日被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于 年月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我局于年月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经核查,你(单位)已履行相关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决定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材料2
“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
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姓名
(需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经办人联系方式
申请提前终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机关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政处罚机关
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
履行情况
缴纳罚款情况
□有罚款 □已缴纳 / □未缴纳
□无罚款
整改情况
□有整改要求 □已整改到位 / □未整改到位
□无整改要求
处罚决定书明确的其他责任义务
□有其他责任义务:
□已履行到位 / □未履行到位
□无其他责任义务
我单位同意该行政处罚信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前终止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材料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信用中国”网站:
我单位(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被(行政决定机关名称)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现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纠正失信行为,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处罚决定书项下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和有效;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同意将本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中国”网归集并合规应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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