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4-01190 | 生成日期 | 2024-03-19 | 公开日期 | 2024-03-1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 |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 主题(一级)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统计 | 关键词 | 统计,经济,管理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管理工作细则 | ||||
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在统计调查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调查队系统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全日制辅助调查员,是指江阴调查队为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在核定编制之外选用的直接从事或协助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地方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聘用的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密切联系调查对象,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指导督促调查对象配合政府统计调查工作;
(二)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和调查业务工作规范,按时完成统计数据及相关调查资料的采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根据工作要求,做好访问记录、数据核实记录等工作,规范保管调查工作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调查机构开展基础数据核实、执法检查、社会经济调研等工作;
(五)及时收集、反映与统计调查工作有关的信息;
(六)按时保质完成江阴调查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二)对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三)不得将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用作统计调查以外的目的;
(四)不得以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的身份,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
(五)熟练使用并妥善保管统计调查设备和工具,不得转借他人、挪作他用;
(六)服从江阴调查队统一管理,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会议;
(七)自觉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和调查技能,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八)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统计调查证。
第三章 选用方式与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辅助调查员选聘需要符合全省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年度选用规模和工作安排。江阴调查队严格把握聘用事由,根据样本网点数量、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和经费安排等因素,从紧控制全日制辅助调查员规模,原则上不新增全日制辅助调查员数量。核心和重要涉密岗位不使用全日制辅助调查员。
第六条 全日制辅助调查员一般采取劳务派遣、地方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不以其他形式选用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的选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和调查队系统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要求。
第七条 江阴调查队根据选用需求拟定用人方案,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总队党组或人事教育处审批同意后实施;不与个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选用的全日制辅助调查员,按照江阴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期限一般为2年;用工协议等表明建立劳动关系的文本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聘用关系形成后一周内,将用工协议复印件、全日制辅助调查员个人基本情况表报送总队。
江阴调查队对新选用的全日制辅助调查员进行岗前培训,下达法律责任和工作职责告知书,明确其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期限、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奖惩规定和违约责任等。
江阴调查队按照《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向直接从事数据采集处理的全日制辅助调查员颁发统计调查证,并加强管理。
江阴调查队结合工作实际为全日制辅助调查员提供必要的统计调查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 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
(二)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好的组织和沟通能力;
(三)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经培训后具备所任岗位的基本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六)熟悉当地情况。
第九条 不再从事统计调查工作的全日制辅助调查员,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江阴调查队并做好工作交接,交回统计调查证、移交资料和记录、返还统计调查设备和工具,并对知悉的调查对象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培训
第十条 江阴调查队在总队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管理,认真学习贯彻相关业务培训制度和工作手册,对全日制辅助调查员选用、培训、工作开展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江阴调查队按照本单位、地方相关部门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规定做好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修订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名录等电子信息,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二条 党员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可依据相关规定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参加本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应当积极参加本单位党建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江阴调查队对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加强人文关怀,大力弘扬“为民调查、崇法唯实”的新时代国家调查队精神,提升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的工作荣誉感和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十四条 江阴调查队定期对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开展统计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待遇与奖惩
第十五条 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补贴,执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或与劳动服务机构参照本地同类人员的水平商定。江阴调查队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范发放。
第十六条 江阴调查队根据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的工作岗位需要,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江阴调查队规范开展全日制辅助调查员考核。对选用期限一年及以上的全日制辅助调查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作为奖惩、继续选用、解除选用的重要依据,可对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江阴调查队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全日制辅助调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选用:
(一)未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有关工作的;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以全日制辅助调查员身份,从事职责范围以外活动的;
(五)将统计调查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利用统计调查证从事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全日制辅助调查员情形的。
第二十条 全日制辅助调查员有下列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篡改调查资料的;
(二)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调查资料的;
(三)泄露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江阴调查队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全日制辅助调查员基本情况和汇总数据报送总队。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国家统计局江阴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