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4-01950 | 生成日期 | 2024-02-27 | 公开日期 | 2024-02-2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级) | 食品药品监管 | 关键词 | 办法,食品安全,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一、背景依据
随着“夜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食品摊贩数量快速增长,在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饮食选择和便利的同时,由于经营过程中操作不当或者管理不善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也不容忽视,相关投诉举报增加。为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结合江阴食品摊贩发展实际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江阴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是:统一明确本市辖区范围内食品摊贩经营条件、备案、延续、补办程序,加强我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备案工作流程有据可依,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食品摊贩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基础,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摊贩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扶持地方特色夜市经济发展,促进食品摊贩的有序、健康发展,增加就业,为江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为规范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加强食品摊贩监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范围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是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食品摊贩禁止性行为。包含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等十个方面。
四是备案程序及要求。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实行一位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申请备案应当提供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应包含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
五是变更、延续、补办程序。备案事项发生改变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并在领取新信息公示卡时交回原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并在领取新信息公示卡时交回原信息公示卡。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公示卡编号、发证日期及有效期与原公示卡保持一致。
四、解决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但对具体备案程序未做详细规定,不便于基层操作。
(二)《办法》规定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食品摊贩备案范围,明确了部门职责,强调了食品摊贩禁止性行为,详细规定了备案、变更、延续及补办程序和要求,对我市的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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