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3414 | 生成日期 | 2023-12-01 | 公开日期 | 2023-12-0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养老服务 | 关键词 | 救济,养老机构,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下达2023年度对养老机构收住自理、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实施运营补助资金的通知 |
关于下达2023年度对养老机构收住自理、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实施运营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镇(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民政科,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江阴市《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发〔2015〕66号)、《江阴市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财规〔2016〕57号)、《关于印发〈江阴市养老服务事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澄财社〔2019〕9号)文件,对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按具有本市户籍且实住满三个月的老人数,结合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月给予运营补助。其中三级补助标准为自理老人60元/月、半护理老人200元/月、全护理老人300元/月;对低于三级的二级、一级养老机构,分别递减按三级标准的0.9、0.8倍给予补助;对高于三级的四级养老机构,按三级标准的1.1倍给予补助,对于等级评定为零级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
经第三方评估、市民政局审定,2022年10月—2023年9月全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5118934元。补助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4 : 6承担(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按体制自行承担)。现将市财政承担部分1682095.2元下达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