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3261 | 生成日期 | 2023-10-31 | 公开日期 | 2023-11-1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级)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关键词 | 土地,项目,生态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生态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
2021年5 月,我市被自然资源部确定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城市,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指出,为了有效解决生态产品“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问题,各地要“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鼓励通过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探索绿化增量责任指标交易、清水增量责任指标交易等方式,合法合规开展森林覆盖率等资源权益指标交易”,要“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规范,有序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和使用权边界”。
二、起草经过
根据《江阴市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澄委办〔2021〕59号),草拟了《江阴市生态券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8月31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策法规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对文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已采纳全部反馈意见并予以修改。2022年11月21日,《江阴市生态券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等单位的意见。2023年9月25日,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江阴市司法局全文公布《江阴市生态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对我市生态券交易机制进行了总体性规定,自2023年12月01日实施,分为:总则;生态券产生与核发;生态券交易;生态券使用;生态券管理;附则等六章四十四条内容。
(1)总则
主要对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生态券的概念内涵、使用范围和前提、交易原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等进行规定。
1.生态券概念:
生态券本质上是一种生态指标,指土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手段将建设用地转换为生态用地,形成的生态服务增值部分对应产生的交易指标。将1亩5年生乔木林地生态调节服务价值设定为1个单位交易指标。
2.生态券使用范围和前提:
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在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时占用生态用地的,在首次供地时,应当根据生态价值减少量,购买生态券。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应当缴纳生态券的建设用地类型、区域范围进行调整。
3.生态券交易原则:
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自愿修复、公开交易、规范使用。
4.监督与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券的产生、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生态环境、商务、科技、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镇(街)、开发区负责推进用地复垦、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修复形成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湿地和陆地水域等生态用地的管理利用加强监管。
(2)生态券产生与核发
1.生态券产生范围:根据相关规划,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用地修复为生态用地的项目。
2.生态用地修复主体: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全过程。
3.生态修复程序:生态修复主体提出申请,编制生态修复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评审后立项入库,并批准实施。
(3)生态券交易
1.生态券交易包括首次交易和转让两类。交易需通过政府交易平台进行,首次取得生态劵后两年内必须完成交易。
2.首次交易方式:首次交易时生态劵可以在平台直接出售给其他购买人,也可由政府交易平台收购。
3.转让交易方式:一是政府交易平台购得生态券后,可以转让。二是购买后未使用的生态券,可以转让。转让采取挂牌出售,购买人一次竞价的方式。
4.生态券交易规则:政府每年公布生态券最低保护价格。交易平台定期发布收购计划、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信息。
5.生态券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变更生态券持有人信息。
(4)生态券使用
1.生态券使用要求: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分割使用。使用时,应提供生态券原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生态券上记载使用信息。
2.新增经营性用地:核算需缴纳的生态券数量。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前缴纳生态券。
3.行政划拨用地:根据生态服务减少量核算生态券,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土地划拨前缴纳相应数量的生态券。
4.生态券退回:土地受让人未足额缴纳出让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撤销土地出让合同时退回已缴纳的生态券。
5.生态券注销:生态券使用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受让人领取土地权利证书后,注销已缴纳的生态券。
(5)生态券管理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市生态券数据管理,建立覆盖全域生态券信息管理平台。
2.定期对已完成生态项目进行调研督查、实时更新数据信息,实现生态功能区信息查询、动态监测、实时监管等日常管理。
3.定期对生态券产生和交易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以通报的方式反馈各相关部门。
4.组织对生态券交易工作中不同地类生态价值转换系数、生态修复成本等进行评估。
5.对修复后形成的生态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管理。
6.社会公众对生态券交易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向自然资源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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