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2229 | 生成日期 | 2023-08-25 | 公开日期 | 2023-08-2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其他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级) | 应急管理 | 关键词 | 文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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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先修订江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江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3修订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2.2 江阴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2.3 江阴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委员会职责
2.5 应急处理预备队职责
2.6 江阴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7 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职责
3 疫情分级
3.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
5.3 安全防护
5.4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6.2 善后处置
7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3 培训演练
7.4 宣传教育
8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号)《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20〕6号)《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21号)《无锡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锡政办函〔2020〕25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江阴市行政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靠科学、注重实效,果断处置、减少损失的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江阴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组成成员:宣传部(网信办)、政法委、政府办、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武部、邮政管理局、江阴海关等单位负责人。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委员会,由有关行政机关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由指挥部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各镇(街道)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江阴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⑴提出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究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
⑵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⑶对各镇(街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⑷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⑸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组建防治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小组。
2.3 江阴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各部门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损失的评估并提出补助建议。
2.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委员会职责
⑴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⑵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⑶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⑷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⑸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⑹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处理预备队职责
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组开展疫区封锁、易感动物和病死动物的扑杀销毁、消毒和后勤保障等疫情扑灭工作。
2.6 江阴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及时报道农业农村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网上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政法委:按照部门职能积极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政府办: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发改委: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科技局:组织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科研工作。
公安局: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协助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车辆检查及疫区内动物协助扑杀等工作,加强疫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
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紧急防控及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
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城管局: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废弃物流入生猪养殖环节;指导督促各镇街(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疫区、受威胁区域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在户外从事流动售卖禽畜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做好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做好畜禽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检查、消毒和疫区封锁工作。
农业农村局:
⑴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
⑵召集有关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⑶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⑷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⑸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易感动物的扑杀,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⑹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工作;
⑺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督管理;
⑻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⑼对封锁、扑杀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⑽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商务局:协调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卫健委:负责疫区(点)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患病人员的紧急救治工作。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情况。
市场监管局:负责进入市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
人武部:协调驻澄部队和组织民兵配合公安部门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驻澄部队同时做好本系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邮件、快件等的检查。
江阴海关:组织实施江阴海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应急专业技术力量的培训,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设备、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使用监督管理,重大动物疫情检疫与防治的科研攻关。
2.7 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编制本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负责组建本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队和应急工作预备队,名单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负责本镇(街道)应急物资、疫情监测资金、应急资金的储备保障。在本镇(街道)辖区发生动物疫情时,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启动本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指挥调度本镇(街道)各方资源,做好染疫动物的扑灭处理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Ⅱ级、III级、Ⅳ级。
3.1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含我市)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含我市)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含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我省范围内(含我市)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含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含我市)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4)非洲猪瘟。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日内包括我省(含我市)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我省(含我市)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含我市)或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设区市(含我市)的相邻区域,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4)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含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含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含我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3 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无锡市(含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市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无锡市(含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无锡市(含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无锡市(含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无锡市(含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市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市又有发生。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以上认定的其他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非洲猪瘟疫情在21日内在我市内发生。
(4)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及以上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镇(街道)农村工作科的兽医专业人员负责做好全市范围内的动物疫情的监测和信息收集工作。
4.2 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情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级别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诊断,必要时可请无锡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报江阴市人民政府,同时1小时内报至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江阴市卫健委。发生III级以上疫情后,江阴市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无锡市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未经江阴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及时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江阴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县)、区的,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报请无锡市政府决定;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由无锡市政府报省政府决定;封锁疫区涉及跨省(区、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5.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或对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情况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5.2.3 III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III级突发动物疫情后,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无锡市人民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并根据情况及时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范围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发生疫情的市(县、区)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5.2.4 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江阴市人民政府根据江阴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江阴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同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按照规定向江阴市人民政府和无锡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⑴江阴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需要,调集全市范围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等级及处理需要,在全市相应范围内可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必要的紧急措施。
④组织动物防疫、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
⑤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⑥组织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⑦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⑵江阴市农业农村局
①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⑤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⑥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⑦组织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及时向无锡市农业农村局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江阴市卫健委
①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理动物疫情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
②发生疑似人感染病例后,迅速启动本部门的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③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提出疫情分级及采取预防控制举措的建议。
(4)江阴海关
①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②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报告,并协助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2.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②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③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⑤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
5.4 应急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无锡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江阴市人民政府或江阴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无锡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应急终止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下达后5日内上报至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应在江阴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后期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6.2 善后处置
(1)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的有关规定,对为扑灭或防治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2)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抚恤和补助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协调农业农村、卫健、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信息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城管、人武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市卫健委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公安局要迅速组织对疫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防范。
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疫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维护秩序;对重点场所、目标和救灾设备加强警卫。
(5)物资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所有物资的使用要专人负责,严格审批手续。
全市各镇(街道)根据当地畜禽存栏情况储备扑杀、深埋动物的工具设备、器械、防护消毒用品、通信设备及其他用品等。
市、镇(街道)应急物资要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6)经费保障
市财政安排充足的应急储备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镇(街道)财政均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储备,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市、镇(街道)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对先进快速诊断、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信息集成、分析处理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加强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实验室建设,并在有关镇设立动物疫病监测点,积极开展动物疫病诊断 、监测工作。
7.3 培训演练
市农业农村局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组织训练和演习。
7.4 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8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