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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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3-02214 生成日期 2023-08-07 公开日期 2023-08-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级)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关键词 生态,生态文明,污染,治理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江阴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阴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阴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无锡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锡环发〔2023〕1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

第三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成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五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划定后,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其他各类专项规划依据管控要求,实现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由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编制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并经上级相关部门论证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无锡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锡环发〔2023〕13号)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第八条  全市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保护生态和改善民生。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示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生态移民、“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碳汇资源涵养与培育、生态安全维护工程、生态保护修复技术与管理政策理论研究、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工作,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投融资机制。继续加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各类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渠道,改善和提升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功能;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有利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税收政策,鼓励出台有利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财政、信贷、金融等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鼓励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开展生态系统服务付费试点,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让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相应代价。

第十条  逐步建立完善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测网络体系。全面掌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及时做好生态风险预警。

第十一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管部门要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图斑为基础,以江阴市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更新、维护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台账系统,统一纳入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平台。依托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平台,由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数据资源统一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依托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平台,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侵占、破坏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土地,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破坏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非法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移动和破坏生态保护设施等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及时组织核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开展常态化巡查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牵头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工作,组织各镇街、开发区对各级下发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卫星遥感监测人类活动变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建立并更新生态破坏问题清单。

第十四条  对执法监管发现的问题整改,由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所在镇街开发区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实施生态保护修复。

第十五条  江阴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年度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并牵头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各镇街开发区根据部门分工,每年对照《江阴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自评表》总结上年度所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表和台账资料等自评材料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上级对我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工作。

市人民政府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纳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作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有关部门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从事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破坏、擅自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标识标牌或设施,或者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处理。

第十七条  各镇街开发区应当依法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生态功能损害。

第十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利用听证、公示、信息公开、信访、举报热线等渠道,依法及时对涉及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和处理。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经现场核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展生态保护政策解读,开展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

第十九条  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地域边界、优化调整、管控要求、保护状况等信息,江阴生态环境局定期发布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关联解读:一图读懂《江阴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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