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1683 | 生成日期 | 2023-06-17 | 公开日期 | 2023-06-18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示栏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公告 |
| 主题(一级)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级) | 土地 | 关键词 | 公用事业,征地,城乡,国土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澄征补安置〔2023〕72号) | ||||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补安置〔2023〕72号
(本公告为第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澄拟征告〔2023〕 5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桥镇圩里村,东至圩里村老年人活动中心、圩里村空地,南至圩里村西横 河,西至圩里村大腿浜,北至新桥镇文体中心。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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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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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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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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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镇农民集体 |
2.1111 |
0.0000 |
0.0000 |
2.1111 |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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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镇圩里村农民集体 |
0.0004 |
0.0000 |
0.0000 |
0.0004 |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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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1115 |
0.0000 |
0.0000 |
2.1115 |
0.0000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 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人 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 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 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江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jiangyin.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 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6月18日至2023年7月1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7月18日)提出 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江阴市华士镇环南 路28号(联系人:缪洪海电话:86204788;邮编:214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 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6月18日 至2023年7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28号(联系人:缪洪海;电话: 86204788;邮编:2144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 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 如遇补偿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