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4053X/2023-01351 | 生成日期 | 2023-06-13 | 公开日期 | 2023-06-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阴市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体裁 | 通知 |
主题(一级)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级) | 养老服务 | 关键词 | 救济,养老机构,行政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江阴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 |
江阴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
为落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项目,提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订制服务需求,根据无锡高质量发展指标考核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在更精准的贴近居家老年人的实际需要,解决老年人最迫切、最期盼的养老问题和生活困难。
二、任务指标
根据《无锡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及《江阴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2025年享受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老年人占比达到18%以上。
三、服务对象和标准:
(一)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均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居家援助服务。
1.家庭成员均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
2.70周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3.本市分散居住的特困老年人家庭;
4.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残疾等级为1级、2级,聋哑人除外)的纯老年人家庭;
5.纳入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制度的老年人家庭;
6.家庭成员中有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家庭;
7.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家庭;
8.78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各乡镇按照考核指标适当调整);
9.60—69周岁的低保失能老人。
(二)服务标准
1.生活需全护理型的70周岁及以上分散居住特困老年人家庭和生活需全护理型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给予每户每月9个工时,合计270元标准的援助服务;
2.生活需半护理型的70周岁及以上分散居住特困老年人家庭、生活需半护理型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和生活需要全护理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每户每月6个工时,合计180元标准的援助服务;
3.其余类型给予每户每月2个工时,合计60元标准的援助服务;
4.对家庭成员中具有2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符合三种标准的,仅按户提供服务,服务工时不按符合条件人数累加,同时服务对象可按服务工时高的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5.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政府购买范围内的其他服务项目,老年人家庭确实需要的,可由其与服务机构另外签订服务协议并自行支付费用;
6.援助服务工时价格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作动态调整。服务机构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以1个工时为限。
三、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内容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支援等服务为重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
(二)康复护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医护协助、健康咨询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提醒和帮助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
(三)精神慰藉服务:通过谈心、咨询、专业的心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心理和行为支持服务;
(四)紧急支援服务:建立紧急支援服务热线,保持24小时在线畅通。通过线上线下的无缝对接,提供优质、快捷、全面的紧急支援等服务
(五)上述服务内容与长护险服务内容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并结算。
四、服务机构
市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全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服务机构应具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经验,并且具备良好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四)具有与从事援助服务相配套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援助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具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具备居家养老等相关行业的服务经验;
(二)特种工种服务人员须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培训资历证明;
(三)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持有健康证明。
六、援助服务工时计算的说明
(一)深度清洁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生活照料服务类中对操作技能要求较高的助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玻璃窗户清洁、油烟机清洗、空调清洗、洗衣机清洗等各类项目,在规定的最低时长下按照协商价90元/项的标准执行。
(二)紧急支援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紧急支援服务包括建立紧急支援服务热线,保持24小时在线畅通,并做到即时响应。项目按照协商价60元/月的标准执行,费用至少包含双向对讲和活动巡检两项设备、信息流量、24小时监测等费用。
(三)结算方式
援助服务对象可用当月政府补助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时抵冲,不足部分则由援助对象与援助服务机构按约定自行结算。
(四)相关要求
援助对象选择的深度清洁服务每季度可享受一项。
七、办理程序
(一)有服务需求,并符合援助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或家属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村)提出援助服务申请,并填写《江阴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见附表);
(二)社区(村)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对需要护理的申请人进行评估。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在社区(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意见后报镇(街道)审核,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系统;
(三)各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市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援助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原则上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援助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五)享受援助服务的老年人因死亡、迁出市区、疾病、伤残、年龄等情形须终止服务或调整工时的,由社区(村)上报至镇(街道)审定后,通知援助服务机构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终止服务或调整工时数;
(六)本市内人户分离现象,老人需向户籍地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申请,援助服务机构明确需要服务的名单,通过服务商之间发函,委托居住地的援助服务机构进行服务。居住地民政部门和户籍地民政部门需对名单进行核实,无误后由户籍地财政负责结算。
七、经费保障
援助服务补助经费按季度结算,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按4:6承担,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
八、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市民政局对全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组织开展指导管理,对申请居家援助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批;市镇两级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服务机构进行服务监督考核,考核结果报民政局备案。
2.市财政局对全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经费进行审核和监督。
3.各镇(街道)、各社区(村)负责居家援助服务对象的申报复核,协助做好居家援助服务对象的上门评估工作,协助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各项工作。对本地区居家援助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二)规范运行机制
1.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镇(街道)、社区(村)参与、社会化运营为方向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运行机制。市民政局通过招标确定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并与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的协议。第一年签订为期一年的试行期,第二年根据考评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情况决定是否续约,续约期不超过2年;
2.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机构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根据老人需求订制服务清单或套餐。管理团队、呼叫中心、服务队伍、服务站点和技术中心建设到位,功能完善,确保规范运作。
(三)强化监督考评
1.市镇村三级加强对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账,镇(街)、村(社区)负责属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象信息的申报、审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信息精准;
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专人对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制度和服务机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发挥评估结果的激励、监督作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伪造信息资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援助资金,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追回居家养老援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有一位或一位以上年龄为60周岁及以上成员的家庭。
服务工时,是指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进服务对象家庭服务开始计时,至服务结束离开称为服务工时,如服务1小时即为1个工时,特殊服务项目应不低于建议指导时长。
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只有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且与其子女不共同居住生活,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
独居老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只有一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居住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小区(自然村)居住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2倍以下的家庭。
全护理老年人,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依靠他人服务和照顾的老年人。以老年人身体能力等级评估为准。
半护理老人,是指日常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等设施帮助的老人。以老年人身体能力等级评估为准。
本《实施办法》有关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我市有关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江阴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审批表
附件
江阴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审批表
街道(镇) 社区(村)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联系电话 |
健康状况 |
符合援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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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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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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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_条 |
第_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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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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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_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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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_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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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_条 |
第_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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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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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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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援助服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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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援助服务标准(户为单位) |
标准第 条 |
户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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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服务对象 |
1.家庭成员均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 2.70周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家庭; 3.本市分散居住的特困老年人家庭; 4.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 5.纳入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制度的老年人家庭; 6.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家庭; 7.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家庭; 8.78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各镇街按照考核情况适当调整); 9.60—69周岁的低保失能老人。 |
援助服务标准 |
1.生活需全护理型的70周岁及以上分散居住特困老年人家庭和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人给予平均每户每月9个工时,合计270元标准的援助服务; 2.生活需半护理型的70周岁及以上分散居住特困老年人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人和生活需要全护理的低收入家庭,给予平均每户每月6个工时,合计180元标准的援助服务; 3.其余类型给予平均每户每月2个工时,合计60元标准的援助服务。 |
亲属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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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 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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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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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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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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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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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联系人电话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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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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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评估 |
评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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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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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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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 审查意见 |
经调查、公示、核实,申请家庭符合《江阴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办法》规定,现上报街道(镇)审核。
(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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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 审核意见 |
经核实,同意社区(村)审查意见。
(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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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审批意见 |
经研究,申请家庭符合江阴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象第条、标准 第条的条件,同意由中标服务机构每月提供工时的援助服务。
(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备注:健康状况填写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家庭援助标准指如果一户同时有两人符合,按照就高原则而确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