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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2023〕澄行复第64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17 15:19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64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罚决字〔2023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3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澄公(罚决字〔2023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和孙某是货车司机,彼此认识于2022年2月至3月,期间在江阴西郊和其他社会人员赌博,赌博结束二人就会到江阴夏港宾馆开房间休息,期间孙某向申请人借5万元现金,打了欠条给申请人,之后又多次到西郊赌博,直到二人输光几十万,借无可借才不赌了,到3月间申请人因经济原因向孙某索要借申请人的5万元欠款,孙某出于不想归还的原因于是报警,又怕得罪社会人员报复,所以向夏港派出所报警谎称申请人和他二人在夏港宾馆赌博(此事有孙某自己通话录音证实),就此夏港派出所立案,可能当时疫情原因,夏港派出所未处理此事,直到距离过年还有3天,2023年1月18日,申请人的货车在江阴装了一车货,准备1月9日凌晨送往上海进仓上船的货,装好货,申请人到江阴禧汤浴室洗澡休息,突然间江阴要塞派出所警员出现把申请人带到要塞派出所监控了起来,直到第二天19日上午被夏港派出所来人带到夏港派出所审讯,审讯警员吴则啸,审讯期间,申请人如实交代在江阴西郊赌博的事实与经过,和孙某报假警的动机,但吴则啸警官告诉申请人说,江阴西郊赌博的事不归他们管,申请人也向吴则啸警官说明申请人的货车上有一批送往上海进仓出口的货物,如若未能按时送到耽误出口要赔偿高额赔偿金,吴则啸让申请人电话安排,但未能安排好,一直到19日晚上又对申请人审讯,让申请人交待在夏港宾馆赌博,民警告诉申请人不交待当时就要拘留,由于长时间没睡觉、一天没吃饭,神志不清,加上因为工作事情没能安排惶惶不安,迫切的希望能把工作事情处理了,吴则啸警官也告诉申请人和孙某有转账记录,也不会追究,出于种种原因,申请人做了第二份不实供述,离开了派出所,回到家休息,后来清醒反复觉得供述不实不安,年后就到夏港派出所希望能如实公正处理,申请人说完却直接被送去了拘留在此希望江阴市人民政府能公平公正处理此案,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调查查明 2022年2 月15日至3月13日期间,申请人多次在江阴市夏港街道格林豪泰宾馆房间内与孙某用筒子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起扎一百元,后于2023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六千二百元。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其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因自己神志不清等原因作出了不实陈述,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第一,2022年2月 15日至3月13日期间,申请人多次在江阴市夏港街道格林豪泰宾馆房间内与孙某子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对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晚接受被申请人民警询问时,自认了其与孙某的赌博情况,并对询问笔录逐页签名捺印表示认可,另有孙某的陈述、检查笔录、转账记录、开房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第二,在询问期间,被申请人依法保障了其休息和饮食,申请人自己拒绝进食,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安排工作一事, 民警也应申请人要求允许其安排工作事宜,询问期间申请人不存在因神志不清等原因导致其作出不实陈述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澄公(夏)行罚决字〔2023〕 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被申请人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2年2 月15日至3月13日期间,申请人多次在江阴市夏港街道格林豪泰宾馆又名江阴市夏港鸿运宾馆房间内与孙某用筒子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起扎一百元3月28日9时23分许,孙某报警反映上述违法行为,后自行前往被申请人夏港派出所说明情况。接报后,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展开调查后采取实地走访申请人暂住地、电话联系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传唤,申请人均未在家中。4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临控。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抓获申请人并依法传唤询问。当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月13日,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澄公(夏)行罚决字〔2023〕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陆千贰佰元,并当场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因申请人拒绝签名被申请人办案警察于附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予以注明。同日,被申请人另案作出澄公行罚决字〔2023〕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壹仟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申请临控人员呈批表、检查笔录及照片、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案中,2022年2 月15日至3月13日期间,申请人多次在江阴市夏港街道格林豪泰宾馆房间内与孙某用筒子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起扎一百元后于2023年1月18日被被申请人查获。该违法行为有申请人的陈述、孙某的陈述开房记录检查笔录以及载有申请人与孙某微信转账记录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违法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陆千贰佰元的处罚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主张其在接受被申请人办案警察第二次询问时因其神志不清以及急于安排工作等原因作出了不实陈述,其未参与赌博。经查,2023年1月18日18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依法保障了其休息和饮食的前提下接受了办案警察的第二次询问自认了其与孙某上述赌博的违法事实对询问笔录逐页签名捺印予以确认,申请人的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采信。

从办案程序而言,被申请人受案、调查、询问、延期、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行罚决字〔2023〕748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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