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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23-02219 生成日期 2023-05-15 公开日期 2023-05-1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意见
主题(一级)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级) 社会事务 关键词 救济,慰问,孤残儿童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教育保障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教育保障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实施意见

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及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以及因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需要帮助的儿童。障好、关爱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是推动无锡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为切实保障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受教育权利,根据《民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教育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33)、《关于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教育保障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苏民儿童〔20233)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是习近平总书记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江苏的重大任务,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江苏发展的总目标,为推动无锡民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总目标,牢固树立孩子的事一刻耽误不得的理念,以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生活和教育保障摸底排查工作制度,落实教育资助和教育帮扶措施,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防止辍学新增和反弹,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确保每一名困境儿童享有公平且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教育保障核查比对、发现报告、控辍保学、返学安置、监护干预、关爱帮扶等制度机制,到2025年,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困境儿童教育保障工作格局全面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生活、教育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基本教育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根本满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大力提升,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各类儿童对于生活和教育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创建常态化主动发现机制。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运用大数据+铁脚板+联席会等方法,定期对辖区内适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进行全面摸排,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各学段适龄困境儿童的基本信息,及时将名单送当地教育部门进行核查比对,推动将适龄儿童及时纳入教育保障和控辍保学范围。省民政厅每学期将集中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导出、推送1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市民政局每年集中组织不少于2轮,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名单等的信息推送;各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集中组织不少于4轮,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中的儿童、其他困境儿童等的信息推送。市、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对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依据学籍及在校生名册进行逐一核查,准确掌握相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就学情况。要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及时标注学籍系统中辍学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信息。对开学后未按时返校复课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要及时联系沟通,全面了解未返校原因,确认为疑似辍学或辍学的要纳入全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及时更新、动态销号,做到人账相符。

(二)创建分类别控辍保学机制。针对困境儿童生存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和家庭情况分类施策,确保各类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动态清零。把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无因贫因困失学辍学现象。做好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市、市(县)区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中小学校,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进行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做到一个不漏;对送教上门的,遵循家庭自愿、定期入户、免费教育的原则,因人施策,注重残疾学生的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加强生活适应、社会适应能力,提高认知水平,原则上每周上门不少于1次。全面了解重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及时安排具备复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建立留守儿童工作台账,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安排专人跟踪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做好心理疏导和帮助指导。

三)创建跨部门联合劝返机制。各市(县)区教育要依托控辍保学工作台账,进村入户及时劝返辍学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地因家因人精准施策,综合运用感情、经济、行政、法律方式,切实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学校要做好劝返复学学生的教育安置工作,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制定教学计划,及时帮助解决食宿等生活困难,确保复学学生安心学习。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干部、儿童主任等基层工作力量及时发现报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监护人或照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形。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监护人或照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强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不接受义务教育辍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确保辍学儿童及时返校复学。对于批评教育无效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报告,请其采取训诫等措施。

(四)创建分层次资助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提高教育资助精准化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要求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确保应助尽助。为符合条件的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按规定提供国家助学金。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其中因服兵役、因病短暂休学(一年内)的,暂停保障、保留档案,在符合条件后恢复。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之外的其他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要根据其实际情况通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慈善帮扶等方式解决其实际困难,对因经济问题在就学方面存在困难的要按规定给予相应教育资助或帮扶。

(五)创建联合监护支持机制。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据《困境儿童风险评估服务规范》(DB 32/T 4361—2022),科学评估困境儿童监护、生理、行为风险,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分级动态管理;引导有资质的儿童福利机构实行开门办院,为困境儿童家庭提供托养、喘息服务等。各市(县)区民政、教育等部门要依托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有针对性地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照护人提供各类教育培训和关爱服务。要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监护人、照护人的指导、帮扶,督促其落实监护、照护责任。要优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做好家校沟通,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身心特点,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其监护人、照护人家庭教育能力。

(六)创建多元关爱服务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一对一帮扶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开展心理辅导、 给予重点关爱、强化人文关怀,必要时开展心理干预。市、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要支持教育类等慈善组织广泛开展助学项目,引导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助学活动。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教育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高度重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教育保障工作。要依据工作职责,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教育保障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作内容,细化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持续深入开展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充分利用多种宣传载体加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教育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要组织动员村(社区)干部、儿童主任、中小学教师、志愿者等,及时主动发现疑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情况,指导其监护人或照护人主动申请相关保障。要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增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其家长的法治意识,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市(县)区民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教育保障落实情况,以及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务技能培训与竞赛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评价,加强督促指导,完善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把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重要内容。加强追责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存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辍学多发等问题的有关地区和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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