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张某不服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2023〕澄行复第65号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28 09:18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65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广,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4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住建依复〔2023〕第14号答复书,并确认违法;2、依法重新公开。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江阴市月城镇双桥村3XX#房拆迁的《拆迁公告》,其中包括拆迁原因、目的、期限、单位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知情权,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由江阴市政府复议一下“存不存在”,申请人从以下二方面来论证一下:一、根据《拆迁公告》的不存在。可以认为3XX#房屋还存在,可以根据征收与拆迁的法定程序,有你法定主体进行一系列的安置补偿工作。二、根据《拆迁公告》的不存在,可以认为3XX#房不存在的话,你政府违反了国家征收与拆迁的法定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要求追责(根据责权法定的原则)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二,三,四和第十六条第五项其中“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办理受委托事项的指导监督”。现请求江阴市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书中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举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严重的失责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权和精神损失。请求江阴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政府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1、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至被申请人处当面填写《依申请公开信件》,申请公开内容为:“江阴市月城镇双乔材3XX#房屋拆迁的《拆迁公告》,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期限规定,程序合法。2、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经被申请人检索“双乔材3XX号”以及同音相近字“双乔村3XX号”、“双桥村3XX号”、 “双桥材3XX号”, 未检索到上述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澄住建依复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3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依申请公开信件》,请书面公开江阴市月城镇双乔3XX#房屋拆迁的《拆迁公告》,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相关信息经被申请人于房屋征收(动迁)管理系统检索“双乔材3XX号”以及同音相近字“双乔村3XX号”、“双桥村3XX号”、“双桥材3XX号”,均未检索到上述信息。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签收了该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依申请公开信件依申请公开传递单信息公开申请检索等证据证明。

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2023年3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依申请公开信件》,请书面公开江阴市月城镇双乔3XX#房屋拆迁的《拆迁公告》,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相关信息。根据被申请人系统检索结果甄别,被申请人未存有案涉信息,已尽到检索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阴市月城镇双乔3XX#房屋拆迁的《拆迁公告》,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相关信息存在,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住建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十八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