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行政复议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谢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23〕澄行复第48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14 10:56

江阴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48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行罚决字〔2022〕88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31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澄公()行罚决字〔2022〕88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2022年11月4日下午19时,申请人驾驶苏BJXXRX轿车并不是故意堵住夏港派出所大门,而是倒车倒在夏港派出所门口时,准备在车里导航回家时,申请人发现夏港派出所警车停在了申请人车头部位,申请人就使劲按喇叭示意停在申请人车前的警车移动一下让申请人走,可是警车非但不移而且把申请人从车上强拉下来并带到夏港派出所关押。2、2022年11月3日晚,申请人在江阴市夏港街道五星路1688号4S店内查监控问题时,发现监控有几个问题(几十分钟的监控缺失),所以申请人怀疑4S店有意删除,并不是无理取闹,如果没有缺失几段监控,申请人也不会吵闹。3、2022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电话投诉上访一个多月没有结果,申请人就上门上访,当时申请人情绪也很激动(因申请人电话上访一个多月,一直电话打过去就敷衍了事,马上挂掉),当时申请人也感冒,申请人当时吞服的是几粒感冒药(君山派出所对申请人随身带的药片还拍照的),并没有在公安局门口吵闹,申请人只是要江阴公安局督察给申请人一个调查结果,可是督察见申请人在门卫上不走,就强行把申请人拉到外面,事情经过就是这样。难道这种行为就是扰乱秩序吗?所以申请人觉得不公平,如果这一点事都要拘留10日,那这个社会天天要有很多人拘留了,况且申请人并没有无理取闹,望贵领导查清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一个公道。申请人本是一个受害者反被拘留10日,太冤了。事情起因是因为和夏港北现4S店因为修车金额纠纷,我只是坐在4S店不走,并没有违法,而夏港派出所执法人员见申请人坐在4S店不走就粗暴的把申请人从4S店拖拉到警车上,到了夏港派出所又对申请人进行推拉,导致申请人衣服、鞋子、包、裤子破损,至今夏港派出所没有赔偿申请人衣服、裤子、鞋的损失。11月4日,申请人被夏港派出所强行关押在夏港派出所。11月5日晚上放申请人出来时,申请人发现车里的空调开到4档,因为那时天冷,申请人又是很怕冷的,所以申请人从不开冷空调的,从这点看出有人动了我车里东西,由于当时申请人在派出所一天一夜没吃东西,申请人当时一心想回家做饭吃,所以车里缺什么东西也没在意,过后几天,申请人养好精神,申请人想起在申请人车里的15000元现金,申请人马上去车副驾驶的盒子里去查看已经没有了,于是当天我就报警了,并报告了江阴督查并要求他们调查,并反复强调申请人要看2022年11月4日晚7时至11月5 日晚7时的监控,并强调要保存监控(申请人有手机通话录音),至今没有调查结果,现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向江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江阴市人民政府撤销江阴市公安局作出的澄公()行罚决字〔2022〕88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调查查明2022 年11月4日下午19时许,申请人因对夏港派出所执法工作不满,驾驶苏BJXXRX轿车堵住夏港派出所大门,经劝阻拒不移开车辆,时长二十余分钟,影响夏港派出所工作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2022年11 月3日晚,申请人在江阴市夏港街道五星路1688号4S店内,因查看监控问题,和工作人员纠缠,在店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扰乱4S店内的正常工作秩序;2022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南大门,信访投诉未果后,在被申请人门口拿出了随身携带的药片,并当场吞服。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
    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1、申请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不应对其行政拘留十日。被申请人认为,在案证据证明,第一,2022年11 月4日晚,申请人故意倒车将车停在夏港所门口,紧闭车窗,经劝阻拒不挪开,长达二十余分钟,其堵门行为致使警车无法正常进出,影响夏港所正常工作秩序,主观故意明显。第二,2022年11 月3日晚,申请人至凌晨经劝阻仍拒不离开4s店,已经影响该店的正常工作秩序。第三,2022年12月21日上午,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南门卫,因不满信访情况,故意当场吞服不明药物,并自称为安眠药,以此向公安机关施压,其行为扰乱了被申请人的正常工作秩序。第四,申请人多次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且不听劝阻,被申请人综合考量本案发生的事实、性质、主观恶意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量罚适当。2、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澄公(申)行罚决字(2022) 88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被申请人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 月3日晚,申请人在江阴市夏港街道五星路1688号4S店内,因查看监控问题与工作人员纠缠,在店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不肯离开,扰乱4S店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后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夏港派出所后安排民警现场处置。11月4日19时许,申请人因对夏港派出所执法工作不满,驾驶苏BJXXRX轿车堵住夏港派出所大门,不听劝阻,长时间不移开车辆,致使警车无法正常进出,影响夏港派出所的工作秩序,后被被申请人查获。12月21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南大门处,信访投诉未果后,当场吞服了随身携带的药片,并自称为安眠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受案调查后12月21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澄公()行罚决字2022〕88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当日向其宣告并送达,因申请人拒绝签名被申请人办案警察于附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予以注明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21对申请人作出澄公()行罚决字〔2022〕88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向其宣告并送达,因申请人拒绝签名申请人两名办案警察于附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对该情况予以注明,被申请人的送达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且申请人未提交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四

 

  • 收藏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