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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不服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2023〕澄行复第38号维持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04 16:09

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38

 

申请人侯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郊)行罚决字〔20236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2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澄公(罚决字〔202367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起因是徐某2023年1月左右向申请人借了17000元后来微信转了申请人7000元,就把申请人微信拉黑了。年后,申请人打算正月十五以后再向徐某要钱,便在2023年2月7日中午左右给徐某打电话,徐某说在打牌,申请人说晚点再说。后来申请人申请人老婆开车到徐某家,徐某确实在家和人打牌,申请人看了一会就回家了。大约4点以后,申请人又去了,徐某打牌已经结束了,申请人就向徐某要钱,徐某说要先去买点菜,回来再说,申请人就在徐某家等,徐某回来后就开始挑拣韭菜,申请人就向徐某要钱,徐某说现在没有,申请人问什么时候有,徐某就说你逼要钱,就一分钱也没有申请人就说,你学赖皮啊徐某就气势汹汹的站起来手指着申请人骂,申请人徐某要打申请人申请人就伸手推了徐某额头下,徐某就使劲推申请人申请人推倒在地,申请人的腰撞到东西了,痛得很,徐某还伸手打了申请人五六拳,鼻子上,眼睛上,额头上都被打了。申请人老婆在中间拉架,申请人爬起来,把棉服脱了,本来想打回去的,申请人老婆不让申请人打,后来申请人就坐在凳子上,徐某却说申请人动手打他。申请人老婆说那就报警处理,徐某就报警了,报完警,还很嚣张说申请人要钱要到他家了,申请人就说你不差申请人钱,申请人怎么会到你家要钱,申请人怎么不去别人家要钱。

后来警察就来了,简单询问了一下,就将们带到了西郊派出所,徐某坐警车,申请人申请人老婆和一个联防队员自己开车。到了调解室,没有调解员来调解,大概三四分钟后,民警把我们带到了留置室,还没收了手机。接着先来了一个民警恐吓申请人说,你们打架,能搞死你。申请人说你凭什么搞死民警说你要钱要到别人家里去,还打人。申请人申请人没打人,申请人还被徐某打了,民警就制止申请人说话,还故意推申请人申请人就站起来看着民警民警就说你看着干嘛,是不是你个子比,说完就走了。过了会,来了一个特警,跟申请人你们两个人的钱调解一下行吗”申请人同意了,特警就说你可能要亏一点, 申请人说让徐某把欠的一万元还了就行,但是徐某只愿意还5000元,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说最低要还8000元,特警又去商量了,回来后告诉申请人徐某不同意,只愿意还5000元,申请人说不行,让徐某再考虑一下。 特警就恐吓申请人,拿电警棍在申请人左肩上戳来戳去,说这件事所里不会帮你们调解了,你准备拘留15天吧申请人说随便。特警又吼申请人申请人申请人犯什么罪了,特警就让申请人看着他的眼睛,电警棍在手里晃来晃去,还不让申请人说话。申请人就不说话了,过了一会,那个特警又恐吓申请人谁让你说话了,说话你就听着申请人说话也不对,不说话也不对,最后申请人就不说话了,那个特警就走了。过了一会,又回来把申请人叫了出去,跟申请人说你万元拿到五千元就好了,申请人还是不同意,特警又拿出电警棍在外面威吓申请人,过了一会又让申请人回了留置室。 到了留置室,申请人的头部,眼睛和腰部疼痛难忍,申请人就跟联防队员说想去医院检查一下,联防队员说民警休息了,不会理你。大约到了凌晨,来了一个民警,申请人跟他说,申请人要去医院检查,他跟接警的民警打电话,那个民警说不让去,申请人痛了一整夜。到了天亮,第三个民警来了,给申请人做材料,做完材料后,申请人又提出要去医院检查,民警仍然不让申请人去,申请人就又痛了大半天。大约下午4点左右,第三个民警才和一个联防队员带申请人去医院检查,结果是多处受伤,其中右眼血管破裂。检查完拿完片子就回了派出所,将申请人继续关在留置室,大约到了晚上九点半才把申请人放出来。申请人说已经关了申请人超过24小时了,第三个民警没理申请人申请人就回家了。到了2月9号大约上午10点,第三个民警给申请人打电话,让申请人下午一点半到派出所带申请人去验伤,申请人一点就到派出所等待了,等到三点二十左右才带申请人去验伤。到公安局验完伤出来,申请人就准备回家了,那个民警又跟申请人说让申请人先到派出所等,一会就可以回家了, 申请人申请人有事要办。申请人问那个民警你叫什么,他不说,申请人又问你的警证呢,民警说忘记带了,申请人和一个联防队员就在那里等了他一会,他没回来,联防队员就先带申请人回派出所了,联防队员让申请人去调解室,申请人还没走到调解室,联防队员跟那个民警打电话,又让申请人回了留置室,申请人申请人什么时候能走,联防队员说民警回来了就能走。大约到了5点,联防队员拿了一张单子让申请人签,申请人说不识字,联防队员说签了就能走了,申请人就签了,签完又没让走,就吃晚饭了,吃完饭后,联防队员又拿了一张单让申请人签,申请人说刚签完张,怎么又要签,他说这是罚款单,罚款500元。申请人申请人没打人,为什么要罚款,这时那个民警回来了,他说要不是你受伤了,你要拘留七天徐某要拘留十五天。申请人签了字,交了罚款就准备走,那个民警又不让申请人走,也不把手机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就自己去拿了,联防队员问申请人要,申请人说罚款也交了,为什么还不让申请人走,联防队员说等那个民警回来就可以走了。等了三个多小时还没回来,申请人就打电话问那个民警申请人可以走了吗,他说还要再等等。大约又等了半个小时,那个民警还没回来,申请人又打电话给他,过了十几分钟,他回来了, 申请人问可以走了吗,那个民警说你急什么,等会放你走。临走时申请人对他说出去就投诉你, 那个民警你可以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调查查明 2023年2月7日17时许,申请人徐某在江阴市南外环路XXX号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申请人采用手推击面部的方式对徐某进行殴打,后被查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  

二、对复议请求及理由的答复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办案程序违法,其没有殴打他人,不应对其罚款。被申请人认为,在案证据证明,第一,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及时受案,依法开展传唤询问、固定相关书证、伤势照片等调查取证工作,程序并无不当。第二,事发当日,申请人采用手推击面部的方式对徐某进行殴打,对于上述事实,申请人在接受被申请人民警询问时予以自认,另有被侵害人徐某的陈述、伤势照片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第三,本案中,申请人先有动手行为,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但被申请人考虑到其殴打他人的行为并未造成徐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认定申请人违法情节较轻,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量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澄公行罚决字(2023) 679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被申请人恳请江阴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徐某向申请人借款用于个人资金周转。 2023年2月7日17时许,申请人与徐某在江阴市南外环路XXX徐某家中上述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申请人采用手推击面部的方式对徐某进行殴打,徐某亦采用拳打面部、手推胸口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被申请人安排民警现场处置并于当日受案展开调查29日,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澄公行罚决字(2023) 679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伍佰元。同日,被申请人另案作出澄公行罚决字〔2023〕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 2023年2月7日17时许,申请人与徐某在江阴市南外环路XXX徐某家中以往的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申请人采用手推击面部的方式对徐某进行殴打,该违法行为有申请人在接受被申请人民警案件调查时的陈述、徐某的陈述以及伤势照片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违法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情节较轻依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并无明显不当。

从办案程序而言,被申请人受案、调查、询问、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行罚决字〔2023〕679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或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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