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6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昌,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澄公(要)行罚决字〔2023〕1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