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澄行复第28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江阴市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镇澄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徐韶润,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服,于2023年2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省江阴市夏港镇夏东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房屋,因宅基地房屋涉及征收,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政EMS单号:117289XXX2847), 内容为:“书面公开征收申请人原宅基地房屋(具体位置:江苏省江阴市夏港镇夏东村河头沿XX号)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出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至贵府,望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受疫情影响,被申请人内部邮件管控偶发异常,收发室未及时将该信息公开申请书流转至职能部门,导致相关部门未按时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被申请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4日,申请人以邮政EMS(邮件编号为117289XXX2847)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征收申请人原宅基地房屋(具体位置:江苏省江阴市夏港镇夏东村河头沿XX号)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11月25日签收了该邮件,直至2023年2月13日申请人提出本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江阴市夏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至2023年2月13日申请人提出本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处理,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被申请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被申请人内部邮件管控、流转发生异常,致被申请人未能按时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被申请人对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异常不能免除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